《犯罪故意研究》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於2006年11月1日出版的,作者是楊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故意研究
- 作 者: 楊芳 編 孟新洋
- 出 版 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ISBN: 9787811095432
基本信息,所屬分類,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作 者: 楊芳 編 孟新洋,包·達爾汗 譯
出 版 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ISBN: 9787811095432
出版時間: 2006-11-01
版 次: 1
頁 數: 550
裝 幀: 平裝
開 本: 大32開
所屬分類
圖書>法律>犯罪學
內容簡介
《犯罪故意研究》在寫作過程中,筆者力求既具有較高的理論性,又具有較強的實踐性,這是此次研究的現實意義。《犯罪故意研究》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用足法理學的方法論。方法論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是關於方法的理論和體系。解決問題必須以科學的方式和方法,否則,難以保證結論的科學性。法理學的方法論就是由各種法理學研究方法構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化說明。在該書中,筆者努力把刑法學領域分散的各種方法有機地組織起來,並加以理論的分析和論證。一般來說,法理學的方法論大體可分為以下五種:哲學的方法論、歷史學的方法論、實證主義的方法論、比較的方法論和特色性思考。筆者在該書中用足了上述所有科學的論證方法,申言之,一是用哲學理論或原理去探求和揭示犯罪故意法律現象整體的內在本質、一般規律和普遍聯繫,在犯罪故意理論基礎等方面以哲學作為基石,在認識程度和片面共犯等涉及聯繫問題的闡述上,也以哲學理論作為立論之基,使其具有鮮明的科學性、巨觀性和指導性的特點。二是在歷史學方法論中,運用犯罪故意的歷史知識和觀點,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文化狀況及法律水平,去考究和分析不同歷史類型或時期犯罪故意理論的發展歷程和承繼關係,進而更客觀、科學地觸及犯罪故意法律現象的命脈。一切法律現象都有其產生、發展的歷史,所以說,對於犯罪故意的認識和分析不能拋開歷史的聯繫,否則就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理解和把握。三是在實證主義方法論中,通過對經驗事實的認識和分析來構建和檢驗各種犯罪故意理論,運用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來分析研究犯罪故意。比如說,筆者用事實判斷作為描述式判斷,客觀地反映犯罪故意的構造、犯罪故意的法定分類等法律規範的內涵,其用意在於揭示犯罪故意的“實然”規範。緊接著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體構想。涉及特殊形態犯罪故意立法的建言還體現在共同犯罪故意、間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等方面,其主要任務在於確定極其特殊的犯罪故意應為何樣,何樣的犯罪故意法律制度更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極理想,其性質屬於“應然”判斷。四是在比較的方法論中,筆者通過橫向比較的方法去剖析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前蘇聯和國際刑法的犯罪故意,在分析思考的基礎上,有批判地吸收、借鑑有益的犯罪故意法律成果。例如,共同犯罪應該像有的國家那樣,不以共同犯罪故意為必要,犯罪既遂也不以直接故意為必要,等等。五是在特色性思考中,利用與法律息息相關的不斷發展的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法文化等各種範疇的知識和成果,進行犯罪故意問題的特色性思考。例如,對於犯罪故意的防控理論就是根據心理學和社會學的研究成果進行深層次研究和思考的。辯證的、科學的、完整的方法論是確保犯罪故意論點正確的基本保障。 第二,靜態角度與動態角度相結合。學術研究的最終目的就是解決實際問題,為立法提供參考,為司法提供指導,若非建立在科學理論基礎上的立法和司法都必然是盲目的。所謂靜態角度,就是從立法方面解決的問題。所謂動態角度,就是從司法方面解決的問題。例如,借鑑國外立法例和先進理念,然後提出怎樣完善我國的犯罪故意立法,這就是靜態的角度。在這方面,筆者提出了對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進行單列立法,以消除兩者在理論和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分歧差誤,還有筆者提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必要說”的立法建言,等等。在動態角度方面,筆者在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實際區分、犯罪故意的刑事認定與推定等方面都提出了司法指導和司法參考理論。筆者用犯罪故意理論作為橋樑,致力於解決犯罪故意的立法與司法問題,將刑法理論、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三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第三,創新性與藝術性相結合。創新性是衡量學術論著價值的根本標誌。它是科學研究的生命,也是學術論著的生命。有無新內容,能否為增加人類的科學知識做出一份貢獻,是衡量學術論著的根本標準。當然,我們強調的創新,並不要求論著提出的見解是空前絕後、絕無僅有的,也不一定限於重大的發明創新,而是專業研究範圍內的真知灼見,有個人獨到的觀點,有發展,有突破。刑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當然也應以創新性作為根本標準。《犯罪故意研究》的創新性體現在選題、內容和表達方式上。在我國刑法學研究歷史上,犯罪故意研究作為《犯罪故意研究》的書名和命題,是目前惟一的一本專門研究犯罪故意的論著。在內容上,筆者對犯罪故意進行了開拓性研究,從前人已有觀點中接受啟發,積極思索,找出不足或不適應當今需要之處,以此作為突破口提出自己的觀點和 見解,加深和拓寬了人們關於犯罪故意的知識。例如,筆者對於缺乏犯罪故意的損害行為提出了“疑似犯罪故意”的新觀點,並對“疑似犯罪故意”進行了理論、立法和實踐全方位的論述,這是犯罪故意研究中最具有創新性的知識,也是筆者的創新性理論建樹。同時,筆者對犯罪故意的立法規定和理論經驗進行了歸納總結,形成了很多新觀點、新成果。例如,筆者根據共同犯罪和單位故意犯罪的罪過特徵,提出了“集合犯罪故意”和“擬人化犯罪故意”的新稱謂,還把“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犯罪故意命名為“隨意性間接故意”,以突出其特性和特色,可增加人們的鑑別力和識別力。 在表達方式上的創新性就是筆者所謂的藝術性。法律從來都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法學應該是一門藝術,而不僅僅是科學。法學是關於人們情感法律表達的藝術。之所以強調法律的感情因素,就是要找到法學研究中的審美情趣,把當今中國缺乏創新性的法學研究提高藝術的高度,進行審美性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