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內聚力是指使犯罪團伙成員產生不能輕易脫離群體的意識和必須依附群體的硯念。內聚力的大小反映著犯罪個體對群體態度的親疏程度,是形成犯罪團伙和鞏固犯罪組織一種內在原因。這種心理依賴又進一步增強了犯罪團伙的內聚力,因為,犯罪團伙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社會影響都遠遠大於個體犯罪,會使團伙成員獲得極大的心理滿足,產生自我膨脹,使犯罪欲望更加強烈,而不願離開犯罪團伙。
內聚力的形成原因:(1)由於共同的犯罪活動使團伙成員目的相同、利益一致,相互了解,相互制約,彼此間有共同的語言,共同的興趣及相近或相似的行為方式,一個人想要離開就會客群人斥責和限制;(2)共同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使成員間有親近感,產生只有在團伙中可有“用武之地”的意識,使其不願意脫離團伙。這在青少年犯罪團伙中表現的更為突出:每當他們聚擾到一起時,由於年齡相近,情感易於交流、志趣又相近,無拘無束,隨心所欲,感到巨大的快樂。因此,一旦形成團伙,就不再輕易脫離。正是在內聚力的作用下,團伙成員間有了一種心理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