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自治

犯人自治是指革命根據地人民民主政權的監所服刑人犯在一定範圍內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制度和方式。西方國家的所謂“受刑人自治制”,始行於20世紀初美國的感化院和救貧院,1914年後在紐約州監獄推行。由受刑人仿效政府的三權分立制,選舉產生自治團體,行使行刑權,維持監所秩序,組織作業,藉以培植受刑人的自尊心、社會責任心和團結互助精神。此後受到其他國家監獄當局和獄政學家的讚賞和提倡,但多數主張只在累進至一定階段的受刑人中和一定業務範圍內實行。革命根據地的“犯人自治”與其大不相同。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革命理論與思想路線的指導下逐步探索創造的,始行於抗日戰爭時期。其組織形式起初為“救亡室委員會”,解放戰爭時期改稱“俱樂部”、“自治會”,還有的監所設“經濟委員會”、“生活管理委員會”等組織。

1945年12月陝甘寧邊區茅蒸歡推事審判員聯席會議指出:“發揚犯人自治。犯人在監所內的學習、生產及日常生活,在守法範圍內,多採取犯人自治的辦法”,其作用是:“①協助監所內的駝槓朽擔管教工作;②培養犯人自治能力及民主習慣;③活躍犯人的生活;④啟發犯人對監所工作的改進意見;⑤發揚碑匙歡婆犯人自我改造的積極性。”(《邊區司法工作總結》)有些地區把這種自治制稱作“民主制”,“民主管理”。“救亡室”、“俱樂部”、“自治會”一般設主任一人,教育、生產、文娛、衛生等委員各一人(有的設股)。其產生辦法,由監所領導與犯人協商提出候選人,經犯人大會選凝習出,監所領導批准。其活動原則是:(1)遵守政府法律和監所法規及紀律;(2)貫徹教育改造的方針;(3)接受監所的領導與監督。其具體職責是:(1)協助監所組織犯人的學習與生產勞動棗糠項;(2)開展自治生活,組織生活檢討會,表揚、評選先進,討論獎懲;(3)開展文化、教育、衛生活動;(4)對監所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反映犯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各監所通常按照犯人住室或生產單位設立的“組”、“隊”等,也具有上述自治疊熱匙職能。革命根據地的犯人自治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論和法律制度,其在歷史實踐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和積累的尋葛槳豐富經驗仍待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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