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獎金是指用於購買犯人獎品或發給犯人獎金的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68條,法務部、財政部1984年12月18日《關於對犯人發放獎金問題的通知》規定精神,發給獎金。幾十年勞改工作實踐證明,對改造表現好、生產效率高的罪犯,分別實行減刑、記功、表揚等形式的獎勵的同時,實行適當的物質獎勵,對於促進罪犯思想轉化、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有著其他獎勵形式不可代替的作用。勞改行政、事業單位,一般不建立犯人獎勵基金制度,其必不可少的犯人物質獎勵,列入業務費支出。勞改企業分別參照同類國營企業,建立犯人獎勵基金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財政部《關於對犯人發放獎金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犯人實行改造、生產雙考核責任制、發放獎金要同犯人的改造表現和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對犯人的獎勵,在生產勞動上要體現多勞多獎、不勞不獎;在政治上鼓勵積極改造,遵紀守法。獎金來源,一是根據國家規定,按假定工資比例從產品成本中提存的獎勵基金。二是企業財務包乾結餘或利潤留成中的按規定用於獎勵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