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保外服役辦法

犯人保外服役辦法是中國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和陝甘寧邊區人民政府處置犯人的一種辦法。1942年9月,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和高等法院在《關於司法工作在扶助民眾運動中及適應戰爭環境的幾點指示》中規定:“在徒刑執行中的自新人,應儘量調到各機關、團體服役(但漢奸嫌疑犯不能輕易用於機關內服役),以減少羈押人犯,並節省各該機關、團體雜務人員。”

1942年9月9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也制定了《高等法院人犯保外服役暫行辦法》,規定了對於“在守法中表現良好的無逃亡之虞者”實行取保調服外役的條件和辦法。實行這種辦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節省監所開支和減少機關團體的勤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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