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或者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簡稱地方質監部門),依法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簡稱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

讀音,具備條件,主要職責,規定,

讀音

【注音】tèzhǒngshèbèiānquánjiānchāyuán

具備條件

安全監察員都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在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監部門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公務員(含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A類安全監察員應具有理工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檢驗檢測工作2年或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並參加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知識培訓不少於120學時。
B類安全監察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檢驗檢測工作1年或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並參加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知識培訓不少於40學時。
2008年7月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專業技術類)和 B類(管理類)。質檢總局負責A類安全監察員和省以上質監部門的B類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B類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縣以上質監部門負責本地區安全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督促有關單位貫 徹執行;
(二)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 造、維修,下同)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相關人員實施安全監察工作,按照檔案(國質檢法[2004]40 號)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工作;
(三)參與制定或者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參加特種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科技鑑定 、評審工作;
(四)參加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履行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A類安全監察員從事包括行政程式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 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 否符合行政許可資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術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要求等等);
B類安全監察員從事行政程式類監察執法。”

規定

“安全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從事特種設備生產經營活動和相關檢驗檢測 工作;
(二)不準違反規定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準替行政相對人說情、包庇和縱容違法行為;
(四)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營業性 娛樂活動;
(五)不準對行政相對人故意刁難和打擊報復;
(六)不準擅自改變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
(七)不準私自處理罰沒財物和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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