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營業稅,“一般營業稅”的對稱。指以特種生產經營活動和特種服務業務活動取得的營業額為徵稅對象徵收的稅。通常採用列舉形式確定徵稅範圍。如,1947年,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把營業稅分為普通營業稅和特種營業稅。特種營業稅只限於對銀錢業、信託業、保險業、交易所等行業徵收。 在國外,較多的是選擇某些特殊商品徵收,如印尼的奢侈品營業稅,就屬於此類。特種營業稅大多採用比例稅率,實行單環節、一次課稅。
因此,選擇特殊商品課徵特種營業稅時,不同的國家出於不同的政策目的,在課徵環節的選擇上往往持不完全相同的態度,甚至持截然對立的態度。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比較願意選擇在零售環節課稅。因為,在稅率相同的條件下,課稅環節愈在前,對商品價格的影響作用愈大,對資本家競爭愈不利,而選擇在零售環節課稅,對價格和資本家競爭的影響較小。但開發中國家往往從增加財政收入和便於徵收管理的要求出發,選擇在產制環節或產制、零售環節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