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買賣是指以具體指定標的物(特定物)作為買賣物的買賣。在此類買賣中,標的物滅失構成不能履行,當事人可解除契約,而不繼續履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定物買賣
- 簡介:具體指定標的物作為買賣物的買賣
- 買賣契約:可分為特定物買賣與種類物買賣
- 學科:經濟學
特定物買賣是指以具體指定標的物(特定物)作為買賣物的買賣。在此類買賣中,標的物滅失構成不能履行,當事人可解除契約,而不繼續履行。
種類物與特定物區分的法律意義主要有:(1)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的標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分類僅在交易中有意義。...
我國契約法所規定的標的物採取狹義標準,指實物,不包括權利。買賣契約的標的物,是指能滿足人們實際生活需要,能為人力獨立支配的財產。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標的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消費物還是非消費...
《契約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在房產這個特定的買賣中,與種類物買賣不同,特定物具有唯一性,而可替代性有限,種類物則不具備唯一性而具備替代性,特定物的主人往往具有唯一性...
特定物債權人是指在一物數賣情形下,數個買賣契約的效力、標的物所有權的最終歸屬及先訂立買賣合的買受人。內容 我國契約法並未明確特定物債權之債權人得否專為保全自己特定物債權的履行而行使撤銷權。在日本,司法實務界最初以“對於...
6.特定物交易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謝張福訴徐建國、黃柏林買賣契約案 7.商品標示錯漏是否造成欺詐及質量不合格等問題 ——李炫銳訴廣州家廣超市有限公司買賣契約案 8.同一欺詐事由消費者不能多次主張賠償款 ——方苗坤訴浙江供銷超市...
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訂立契約時不得有欺詐行為,買賣契約一旦成立,出賣人必須交付物品,買受人必須接受物品;對於違反契約的行為,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對於拒絕按約支付價金者,出賣人可訴請其給付價金,對於不按約交付特定物...
一般商品買賣契約 一般商品買賣契約是與大宗商品買賣契約相對而言,指為買賣一般商品,亦即非大宗商品而簽訂的契約。契約的際的物既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9)...
在標的物的所有權統一根據交付轉移時,為了保障特定物買賣中買受人的合法權利,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加重出賣人義務的條款,防止其一物數賣。[18]這樣的規定,也可以達到傳統觀念上以合意變動物權所希冀的淳化商業風氣的目的。 民法通則確立...
拍賣機制是指通過一系列明確的規則和買者競價所決定的價格來決定資源配置的一種市場機制。即在確定的時問和地點,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意義 1.設計拍賣機制的目的...
物權行為理論的支持者在闡述物權行為時,與債權行為相聯繫,分為以下四種情況:一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同時並存,例如,在特定物的買賣、贈與、互易等關係中當事人訂立債權契約,必須實施物權行為才能轉移所有權。二是債權行為先於物權行為...
因此,所有權保留屬於物上擔保範疇,即出賣人可就特定物—買賣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實現債權優先受償。第四,完善法律之需要。雖然契約法規定了所有權保留,但是比較原則,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對契約法進行修改完善既不嚴肅,也不可能...
封閉式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形式可分為開放式拍賣和封閉式拍賣。在封閉式拍賣的情況下,競價者只能知道自己的出價,而不知其他競價者的出價。相反,開放式拍賣中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