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課徵指政府在市政建設中為籌集某 些新增設施或改良工程的資金,而對受益區域內的受益人進行的課徵。特別課徵制度最早始於羅馬,嗣後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採用過這種制度。各國特別課徵的項目與範圍不盡一致,課徵原則都是根據受益區域內受益人所受利益的大小為比例分攤。
具體的分攤標準主要有三種: 一是受益面積標準,即按受益人的受益產業面積大小分攤特別課徵額;二是財產價值標準,即按受益人的產業價值大小分攤特別課徵額; 三是距離遠近標準,即按受益人的距離遠近分攤特別課徵額。有的國家把特別課徵稱之為稅,或稱政府集資,因其課徵有特定的目的,收入有專門用途,負擔同受益密切相關,所以,既具有受益稅的某些性質,又具有行政攤派的鮮明特徵,但從嚴格意義上說特別課徵與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