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國家機關

特別行政區國家機關是指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內設立的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國家機關。

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由於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設立的,因此,為保障特別行政區經濟的繁榮和穩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憲法為依據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高度的自治權,包括亨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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