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清算協定是清算中的公司與債權人全體為終結特別清算程式而就償債問題訂立的強制和解契約。為特別清算的公司,其財產狀況肯定不佳,清算結果,債權人一般難獲完全清償,為避免破產程式的繁瑣、費時,公司與債權人只有互相讓步,協調終結清算,因而協定還意味著雙方的讓步,但主要還是債權人讓步。
協定的提出,一般由清算人事先徵詢監理人的意見,然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其內容主要是償債的成數、期限以及如何排除清算的障礙。協定的內容除享有優先受償權和別除權的債權人外,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債權人會議應以特別決議之方式審議清算人提出的協定建議。在占有表決權債權總額的3/4以上的債權人同意通過後,協定即告成立,但協定非經法院審查認可,不能生效。經法院認可的協定對債權人會議的全體成員均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由清算人按協定的條件執行,執行完畢時,特別清算程式也告終結。如協定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或協定實行不可能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