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例公債是日本國債種類之一。日本國債分為兩種:一種是建設公債,一種是特例公債。
特例公債是日本國債種類之一。日本國債分為兩種:一種是建設公債,一種是特例公債。所謂特例公債是指區別於建設公債而發行的公債,即是為了填補財政赤字而發行的公債,所以又稱“赤字公債”。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政府吸取了戰前和戰爭期間由於過度增加政府支出而濫發公債導致惡性通貨膨脹的教訓,長期執行均衡財政預算政策。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財政法,規定不搞赤字財政,不允許發行公債補充財源,並嚴格限制公債發行。規定了投資於公共事業建設可發行公債,這種公債叫建設公債。1965年,日本出現了經濟危機,財政出現了赤字,日本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戰後第一次發行了少量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1973年,受世界石油危機的衝擊,當時的日本經濟面臨著蕭條的危險,財政收入也發生了困難。日本政府大藏省認為有必要通過財政赤字來刺激經濟的發展,發行公債來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但日本1947年制定的財政法是禁止發行這種公債的,因此,日本政府針對財政法又制定了《特例公債法》來保障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特例公債的發行。從此日本開始由均衡財政政策轉到奉行凱恩斯主義的赤字財政政策,大量發行特例公債。在1975年及其以後特例公債的規模逐漸擴大,當日本在1975年度補充修定了預算以後,特例公債大約占一般會計預算中公債總收入的50%左右,極大地刺激了日本經濟的發展,到1983年為止,日本的特例公債累積額約為47萬億日元。特例公債償還期限為10年。世界上有些國家由於從法律上限制政府向中央銀行透支或搞財政性貨幣發行來彌補財政赤字,因而多靠發行類似特例公債的公債來解決財政收入不足這個問題。我國1988年發行了80億元的財政債券,資金收入指定用於彌補上年度的財政赤字,它是我國解放後首次發行的赤字以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