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木材節約代用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木材節約代用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物資部
  • 頒布時間:1989.09.04
  • 實施時間:1989.01.01
為發展木材節約代用,物資部木材節約辦公室建立木材節約代用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搞好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的來源
第一條 國家財政撥款,包括:專項發展基金撥款;科技三項費用撥款。
第二條 基金有償使用後增值的資金。
第三條 經財政允許的其他資金。
二、基金的用途
第四條 木材節約代用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及推廣套用。
第五條 木材節約代用技術改造項目。
第六條 木材節約代用技術引進項目。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條 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立帳。
第八條 基金實行按月收取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收取標準按相應期間國家對原材料行業實行的優惠銀行利率計算。
第十條 基金項目的管理。
1. 確定項目的原則:投資少,見效快,效益高且有推廣價值的木材節約代用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社會經濟效益明顯的木材節約代用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及推廣套用項目。
2. 項目的申報:用款單位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申報項目的報告,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木材節約主管部門匯總報部木材節約辦公室。
3. 項目的審批。投資額一百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部木材節約辦公室審批下達:投資額一百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部木材節約辦公室提出審批意見,報主管部長批准下達。
第十一條 基金的投放管理。項目確定以後,由部木材節約辦公室與用款單位簽定借款協定,具體明確資金的用途、金額、還款期限及生效日期。協定生效即通過銀行辦理資金投放手續。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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