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統計平衡表的編制原則

物資統計平衡表的編制原則,全面反映各年主要物資資源形成和使用的實際平衡關係,以及發展變化趨勢,是很寶貴的歷史資料。除了資料範圍要全面、數字要準確外,還必須十分注意歷年資料的可比性。因此,在編制物資統計平衡表時,需要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對某些資科作必要的適當的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統計平衡表的編制原則
  • 性質:統計學術語
編制物資統計平衡表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統一注和靈活性相結合。物資統計平衡表以反映報告期實際情況為主,重點反映黨和國家在不同時期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因此,對平衡項目的設定,不能一成下變,要結合不同物資、不同時期、下同地區、不同部門的特點和要求,適當增添細項,以便反映改革開放和冶理整頓的成效,以及本地區的特點。
(2)平衡範圍內不應重複遺漏。物資統計平衡表反映一定范鬧內的物資平衡情況,如一個省的資源與使用屍街表,則各項平衡指標的口徑,都應以這個省的轄區為核算範圍,省轄區內的基層單位都應列入平衡范閹,不應重複計算,也不要遺漏。否則,各項平衡指標的計算口徑不盡一致,就失去平衡的基本條件。
(3)物資統計平衡表應以物資統計報表有關資料為主要依據。編制物資統計平衡表的資料,主要從物資統計報表取得,不足部分可利用其它專業統計資料或業務部門資料。但是,必須注意統計口徑、計算方法是否與物資統計平衡表的要求一致,不一致的應作適當調整。必要時還可採用典型調查和有根據的估計推算取得資料。
(4)物資統計平衡表的資源總量與使用總量應保持平衡關係。在各項資料準確性較高的前提下,兩項總量越接近,則平衡差額越小。但是切忌把誤差充塞到“其它”項內,人為地伎兩項總量接近,搞表面上的數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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