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倉庫叉車套用規範

《物流倉庫叉車套用規範》是2019年02月08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流倉庫叉車套用規範
  • 外文名:Application specification for logistics warehouse Fork-lift trucks
  • 標準編號:T/GZWL 003—2018
  • 實施日期:2019年02月08日
  • 發布日期:2018年08月09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周勇、李大忠、趙軍、聶淼、臧國泰、李成陽、劉靈、羅勇、陳洪禮、解榮才、張愈江、鄭川林、張偉華、汪震、張雪、張強、梁梟、王梅、王鵬。

起草單位

貴州省物流行業協會、貴州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貴州省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貴鐵物流有限公司、貴州永托速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貴州物資現代物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商儲勝記倉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外運貴州公司、貴州靈智農業集團置業有限公司、貴州集成物流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貴陽超群物流有限公司、貴州誠智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叉車作業的環境、行駛安全、升降貨叉安全、日常養護、操作流程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物流倉庫的叉車操作及使用、安全質量考核、評估,物流企業對叉車操作者的技能培訓以及管理。

主要內容

4.叉車作業環境要求
4.1 使用環境條件
叉車在下列環境中應能正常運行:
(a)連續運行條件下的平均環境溫度:+25℃;
(b)短期內(不大於1h)的最高環境溫度:+40℃;
(c)正常室內條件下使用叉車時的最低環境溫度:-20℃~+5℃;
(d)最大相對濕度不大於95%。
燃油叉車排放的氣體必須不能對倉庫中的存儲物產生影響。
4.2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
只有得到國家權利機關的認可並獲得可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許可證的叉車才可以在此環境下作業。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的叉車必須清楚地用適當的類型符號標明,有關的建築物或場地也必須同樣標明。
建築物或場地環境狀況的分類必須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叉車行駛安全要求
5.1 人員
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才能駕駛叉車,嚴禁無證操作。
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閒談、打手機和使用對講機。
叉車駕駛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如發現患有禁忌駕駛的症狀,應立即停止駕駛叉車。
5.2 作業場地
操作者必須在正規的操作場所並坐在駕駛員座椅上才允許操作叉車。
必須遵守有關地面承載能力所有標牌的要求。
必須遵守有關限寬、限高指示牌的要求。
操作者在選擇作業通道時,必須選擇與叉車最小轉彎半徑適配的通道。通道寬度與轉彎半徑之間的關係式如下:
式中:
——直角堆垛通道寬度,指室內供叉車行駛的通道的兩排貨架之間的直線距離;
——叉車最小轉彎半徑,叉車無載低速行駛時,打滿方向盤,車體最外側和最內側至轉彎中心的最小距離,分別稱為最小外側轉彎半徑和最小內側轉彎半徑。一般為前輪中心到配重的最遠距離;
——叉車前懸距;
——叉車貨叉/托盤的長度;
——安全距離,一般為20mm。
在冷庫中作業時必須選用專用的冷庫叉車。
5.3 行駛規則
5.3.1 基本原則
如果叉車配備有座椅安全帶,操作者在駕駛時必須繫上安全帶。
無論叉車貨叉有無載荷,禁止任何人通過或站在貨叉下面。
禁止使用叉車或貨叉運載人員,禁止人員站在托盤上用貨叉升起。如果需要提升人員,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安全起升架並正確固定。不得使用安全起升架運載人員。
禁止突然起步,停車及高速轉彎,除作業狀況要求外,建議在叉車起步時方向盤不應處於極限位置,如果需在極限位置起步,則應小心操作。
叉車在運行時,禁止任何人上下車。
行駛時禁止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到門架的運行軌道內,或者是門架和叉車之間及叉車外部。
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刮撞。非緊急情況下,禁止急轉彎和急剎車。
除裝卸貨外,必須靠右邊行駛。
前方有人時,應當按喇叭提示。
必須與前面運行的叉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叉車原則上不準超車,但要超越停駛叉車時,應減速鳴號,注意觀察,防止該車突然起步或有人從車上跳下。
在交叉或狹窄路口,應小心慢行,並按喇叭隨時準備停車。
在運行(即運輸)狀態時,如果載荷有礙視線,載荷必須位於叉車運行方向的後方。例如:在某些情況(如堆垛或爬坡)下,叉車運行時要求載荷位於叉車運行方向的前方,此時,駕駛員必須十分小心地駕駛叉車,作業條件要求時,可採用某種附屬(輔助)設施或由其他人員引導。
在十字路口和其他視線受阻的場合,必須降低車速,並發出聲響信號。
在交叉路口、視線受阻的地段或危險場合,禁止超越同向運行的其他叉車。
駕駛員必須避免叉車駛過鬆軟物體,以免導致物品損壞或人員傷害。
在行駛中,若發動機油壓警告燈亮,應立即停車對潤滑系統進行檢查。若變距器油溫表指針不在綠色範圍內,表示油溫不正常,應停機檢查冷卻系統。
駕駛員未經批准禁止修改、增加或拆除叉車零件以免影響叉車性能,除了已由叉車製造廠裝上的以外,禁止在叉車方向盤上附加或安裝手把。
發生人員、建築物、結構或設備事故必須立即向有關人員匯報。
5.3.2 坡道行駛原則
叉車必須緩慢地上、下坡。
叉車禁止在坡面上轉彎、掉頭,禁止橫跨坡道運行。
叉車靠近坡道、高站台或平台邊緣時,操作者必須小心駕駛叉車,叉車與站台或平台邊緣之間必須保持至少為叉車一個輪胎寬度的距離。
在斜坡上空車行駛,應倒退上坡,貨叉向前行駛下坡。
在斜坡上載貨行駛,貨叉向前行使上坡,倒退行使下坡。
5.4 載荷
不得採用任何方式來增大叉車的起重量,例如附加人員或平衡重。
檢查銘牌上的最大載荷重量和載荷中心距,只允許搬運不大於其額定起重量的載荷。
裝載的貨物不允許超過擋貨架的高度,除非該貨物被整體固定,並不會從擋貨架滑下。
只允許搬運排列穩定或安全的載荷,當運載超長、超高或超寬的貨物時,應特別小心,避免貨物丟失、碰撞到旁邊的人或使叉車傾翻。
5.5 車速
在車間和倉庫內限速3千米/小時,車間和倉庫內急彎處不得超過2千米/小時。
叉車在濕滑的地面上運行時必須特別小心。
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將車速控制在可安全停車的範圍內。
6.叉車升降貨叉安全要求
6.1 揀取與放下載荷
採用貨叉揀取載荷時:
(a)根據貨物的寬度儘量將兩根貨叉分開。起升貨物前,確保貨物居中,並且貨叉完全處於貨物下面。
(b)在搬運高或多件疊裝的單元貨物時,必須採用最小的後傾(如可後傾),來穩定載荷,並應特別小心。
在放下載荷時,必須小心地下降,如有可能可少許(或有限地)前傾門架,以便放妥載荷和抽出貨叉。
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動物品。
禁止用貨叉挑、翻托盤進行卸貨。
6.2 堆垛
具有後傾的叉車運行時必須利用後傾以穩定載荷。
堆垛時門架必須儘量後傾以保證載荷穩定,慢慢地接近貨垛。
叉車靠近和面對貨垛時,必須把門架調整到近似於垂直位置,把載荷起升到稍高於堆垛高度。然後叉車向前移動,或者前移式叉車伸出貨叉,降下貨叉放下載荷。
在起升裝置已起升時開動叉車,不論叉車空載或滿載,都應十分小心,平穩地操縱制動器。
必須確保載荷堆碼牢靠。
堆垛後抽出貨叉,並把貨叉降低到運行高度,在確認道路無障礙後開走叉車。
6.3 拆垛
車輛緩慢靠近貨垛,當貨叉叉尖離貨垛約0.3m時停下。
在起升裝置已起升時開動車輛,不論空載或滿載,都必須十分小心,平穩地操縱制動器。
必須垂直起升貨叉到可將其插入到載荷下方的位置。
貨叉間距必須調整到適合於要搬運載荷的寬度,而且必須檢查載荷的重量,以確保載荷在車輛的起重量範圍之內。
貨叉必須儘可能深地插入到載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載荷以外的物件。然後貨叉必須起升到足夠高度以揀取載荷。
進一步起升貨叉,使載荷正好與貨堆脫離,如果門架可後傾,那么貨叉必須適當後傾以穩定載荷,若是前移式叉車,則必須縮回貨叉。
在確認道路通暢後,將載荷從貨堆上取下。
貨叉的最大下降速度應不超過30m/mins。
載荷必須降低到運行高度,門架最大後傾,當確認道路通暢之後,車輛平穩地離開。
6.4 其它
貨叉應儘量放低行駛,以距地面30—40mm為宜,門架應適當後傾,行駛中不得任意提升或降低貨叉。
禁止單叉作業或用叉頂物、拉物。特殊情況下拉物必須設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圍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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