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物權法》業已出台,其制定過程中的爭論,在我國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是一種罕見的現象。了解爭論的問題及爭論中不同的觀點,不僅有助於我們了解中國物權法制定的過程,更有助於加深對物權法的理解,提升對不同法律體系下物權法理論的認識,深化物權法的院厚邀理論研究,也有助於我們正確如實施物權法。《物權法爭點詳析》就是一部有關物權法爭論葛格屑問題的詳盡且具有相當深度的學術研究專著。謹將本書奉獻給——法學、經濟學等專業的大學生、研究生,法學、經濟學等專業的煉乘訂只教學和研究人員法官、律師和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律工作者,所有對物權法有興趣的讀者。
作者簡介
侯水平,陝西蒲城人,原籍河南尉氏,1955年12月出生。成都地質學院(現成都理工大學)探礦工程專業本科畢業,工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四川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畢業,經濟學博士。1988年至今,在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從事經濟法、民商法研究與教學。1988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兼任律師至今。1993~1995年,在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部留學。1998年以訪問學者身份應邀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等進行學術訪問。現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姜乎盼迎院長、研究員,四川省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主要學術著作有《日本公司法研究》、《經營權論》(合著)、《論西部企業家隊伍建設》(合著)、《證券法律責任》(主編)、《證券交易法概論》(日譯漢)、《地質社會學》(英譯漢,合譯)等。發表學術論文70多篇。學術成果獲四川省政府一等獎一項、二等獎二項、三等獎二項。
黃果天,男,四川成都人,原籍四川省仁壽人,1952年3月生。1978~1982年就讀於成都地質學院(現成都理工大學)哲學師資班,教育學學士。1982年留校任教。1982~1985年在德育教研室擔任專職教師,從事法制科的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1985~2001年在成都地質學院(1992年鞏去改名為成都理工學院)社會科學系任教,主要從事法學概論、民法、經濟契約法、契約法、經濟法的教學工作。其問,先後擔任科社教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和文法教研室主任。2002年至今在成都理工大學文法學院主要從事經濟法、契約法的教學,1987年任講師,現為副教授,2002年至今任文法學院副院長。主要學術成果有《中國經濟法》副主編、《經濟法通用教程》主編、《經濟法》主編、《經濟法》(修訂本)主編;論文數篇,具有代表性的是“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公共資源招標拍賣監管基本理論研究”;是一項國家社科項目的主研人員,一項國家教育科學“九五”規劃部委重點課題的參與人。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制定物權法的基本問題
一、物權立法的基點:制定財產法還是物權法
二、物權法指導思想
(一)“一元論”與“三分法”
(二)物權法的中國特色
(三)歸屬中心與利用中心
(四)物權法的通俗化與規範化
三、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性質、功能和目的
(一)物權法的調整對象
(二)物權法的性質、功能和目的
四、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
第二節 物與物權
一、物的內涵與外延
(一)一般規定
(二)動物的地位
二、物權的內涵
(一)物權的“排他性”
(二)物權的客體
(三)物權的主體
(四)物權的定義——享受利益的取捨
三、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效力的內涵
(二)物權效力的構成
四、物權體系
(一)物權體系結構
(二)傳統用益物權與我國國情的整合
(三)擔保物權的取捨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基本原則的內涵與構成
(一)物權法基本原則的內涵與品性
(二)物權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二、物權絕對原則
(一)物權絕對原則的內涵
(二)物權絕對原則的確立原因
三、物權法定原則
(一)物權法定的構成
(二)物權法定與習慣法之間的關係
(三)物權法定原則的取捨
(四)違反物權法定之後果
四、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一)公示原則蜜項諒是否包含公信原則
(二)公示的性質或者對象
五、一物一權原則
(一)一物一權之本旨
(二)一物和一權之界定
(三)一物一權原則取捨
六、區分原則
七、物權優先原則
(一)是否應規定物權優先
(二)物權優先是否為物權法基本原則
八、效率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及保護物權原則的取捨
(一)效率原則的取捨
(二)公序良俗原則和保護物權原則的取捨
第四節 物權變動
一、物權行為
(一)物權行為理論本體論
(二)物權行為理論的取捨
二、物權變動模式
三、登記
(一)登記的性質
(二)登記模式
(三)登記審查制度
(四)登記的效力模式
(五)登記機關
(六)海己燥登記異議催告制度
(七)預告登記
第五節 物權保護
一、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一)平等保護的內涵
(二)物權平等保護肯定論
(三)物權平等保護否定論
二、物權保護制度
(一)物權救濟模式
(二)物權請求權
(三)物權保護的時效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所有權的實質與定義
(一)所有權的實質
(二)所有權定義的立法模式
二、所有權的類型
第二節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的認定標準
(二)善意取得的理論依據
(三)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
二、取得時效
(一)取得時效的取捨
(二)取得時效規範體例
(三)適用取得時效制度時取得人的主觀要件
(四)取得時效的具體適用範圍
三、先占制度
(一)先占的法律性質
(二)先占制度的取捨
四、遺失物拾得制度
(一)遺失物之界定
(二)遺失人與拾得人及其關係
第三節 具體所有權規定
一、國家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立法取向
(二)國家所有權的主體
(三)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二、集體所有權
(一)物權法是否應專門規定集體所有權
(二)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
(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用益物權有無處分權能
二、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
三、用益物權體系的構建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否進入市場流通
二、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地上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
三、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處理
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否自由流轉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立法體例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允許流轉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
第五節 地役權
一、地役權的立法取捨
二、地役權的立法體例
第六節 居住權
一、居住權的立法取捨
二、居住權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居住權的立法框架體系
(二)居住權人的收益權
第七節 典權
一、典權制度的存廢
二、典權的法律性質
第八節 水權
一、水權的概念
二、水權的存廢
三、水權的立法體例
第九節 海域使用權
一、海域使用權的性質
二、海域使用權的立法體例
第十節 空間權
一、空間權的性質
二、空間權的立法體例
第四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擔保物權的性質
二、擔保物權的立法體例
三、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擔保物權約定期間的效力
第二節 抵押權
一、抵押的設立
(一)抵押權公示的效力
(二)抵押契約與抵押權
(三)不動產抵押的法律問題
(四)動產抵押的存廢
(五)浮動抵押制度
二、抵押權的效力
(一)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二)抵押權物上代位性
三、抵押權的實現
(一)流質契約
(二)抵押權順位
第三節 質權
一、權利質權的性質與立法模式
二、轉質的立法問題
三、營業權能否質押
四、抵押與質押的區分標準
五、抵押權與質權並存的效力
第四節 留置權
一、留置權能否隨主債權轉移
二、留置權中的“牽連關係”
第五節 其他擔保物權
一、讓與擔保
(一)讓與擔保的取捨
(二)讓與擔保的立法體例
(三)讓與擔保的公示
(四)讓與擔保與動產抵押
二、優先權
(一)優先權的性質
(二)優先權在物權法上的取捨
第五章 占有
一、占有的本體問題
(一)占有的性質
(二)占有的效力
二、占有的立法體例與內容
(一)占有的立法體例
(二)占有的內容
參考文獻
著作類參考文獻
論文類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