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轉移稅

物業轉移稅(Property Transfer Tax) 是澳門物業買賣轉移的徵稅。繳納此種稅是構成物業所有權轉移的重要前提條件,不清繳此稅,正式買賣轉名不予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業轉移稅
  • 外文名:Property Transfer Tax
  • 地區:澳門
  • 最早頒布:1901年
歷史沿革,適用對象,稅率,減免,繳稅規則,

歷史沿革

物業轉移稅(Property Transfer Tax) ,最早頒布於1901年,後經多次修訂,最後一次經第13/88/M號法律修訂,並沿用至今。

適用對象

澳門物業轉移稅的課徵對象是位於澳門地區的不動產的有償轉讓。在締結契約轉讓不動產時,納稅人為不動產的受讓人;在交換、拍賣與司法裁定轉讓中,物業轉移稅由各參與方分擔。物業轉移稅的稅率視不動產所在地段而異。

稅率

物業轉移稅的稅率有兩種,位於澳門市政廳管轄範圍之內的適用6%的稅率;位於海島市政廳管轄範圍之內的稅率為4%。另外,為鼓勵購買新物業,凡在房屋稅免繳期內買賣轉名繳納物業轉移稅可獲2%稅率減免優待,亦即澳門市區為4%,海島市區為2%,而房屋稅免繳期在澳門市區為4年,海島市區為6年。物業轉移稅加征5%的憑單印花稅,按實繳物業轉移稅金額計算。

減免

徵稅減免:新建樓宇如購買者屬自用性質,樓價中有4萬元的應納稅款可獲減半稅率優惠;新建樓宇在免徵物業稅期間,其物業轉移稅也可獲減半稅率優惠,但上述樓宇如在2年內轉售,賣方業主須補繳已享受優惠的稅款;興建的房屋和樓宇,在首次買賣時免徵物業轉移稅。在物業買賣成交時,先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物業成交價值,財政司可在25年內對其進行調查核實。徵稅減免:新建樓宇如購買者屬自用性質稽徵機關按申報價值即時課徵稅款。稅款入庫後,由稽徵機關進行價值重估,如重估值高於申報值,要按差額補繳稅款;如重估值低於申報值,則不能退回多納部分。納稅後雙方持稅單方可到立契官公署辦理買賣契約及到物業登記局辦理轉名手續。

繳稅規則

物業轉移印花稅
1.生人之間的物業轉移應納3%印花稅, 中間轉手納0.5% 。
2.買入人負責稅項。
3. 定金超過一萬元也要納稅。
4. 以物業償還債項。
5. 以物業入股公司。
6.不可撤消之授權書。
7. 贈送需登記之資產(如:房屋、汽車、公司股份、船舶等等)超過五萬元,需要納稅。
8. 物業轉移印花稅一經繳納不得退回,除非有法院判決書。
9. 少於五百元無退稅
10.物業交換,雙方都要納稅
1 1.購買公司股份或入股後即控制股權超過80% ,而該公司擁有物業,該股東要按比例納稅。
12.兩夫婦視為一股東。
13. 稅局以納稅人申報價或房屋登記冊內之價格計算印花稅(以價高者為標準)。
14. 如稅局認為所申報價或房屋登記冊內之價格都低於市場價,可發給估價委員會作估價。(重估價值與申報價值不超過5%需納5%行政費)
15. 三十天內要納稅。
對某些重要檔案或交易的價值之稅率如下:
①公司註冊資本
一百萬元以下 千分之四
一百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 千分之三
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千分之二
一千萬元以上 千分之一
②公共契約
可動及固定資產的出售百分之三
以無償方式移轉澳門幣五萬元以上的資產 百分之五
股份之移轉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貨物的供應 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
保費及額外保費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④銀行收取之利息及佣金 百分之一
⑤所得補充稅、職業稅、營業稅及房屋稅之附加稅 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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