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錢是金雜征之一。物力指民戶的負擔能力,以丁口及資產為衡量標準。采計民戶物力定戶等,為應否服役及服役輕重的依據。金制,官田交租,私田納稅,除租稅外,還有各種雜稅。對田園、屋舍、車馬、樹木和收藏金銀等資財所徵稅項,名物力錢。規定官吏和民戶一體交納,但豪強權勢可請託逃免,民戶則必須負擔。同時,官府還在通檢推排時高估資財,加重稅額。後又將逃亡民戶應納稅錢攤派於留居民戶,使納稅戶負擔更重。金章宗明昌六年 (公元1195年) 物力錢收入達2 604 742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力錢
- 外文名:Material.
- 時間:金朝
- 類型:雜征
金朝實行“三年一大比”制,即三年對全國的民數和物力進行一次清查,根據清查的總數依戶等徵收。規定官吏和民戶一體交納,但豪強權勢可請託逃免,而民戶則必須負擔,且在通檢推排時高估資產,加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