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簿是宋朝登記民戶產業的簿冊。以縣為編制單位,多由鄉村各保依次登記管內人戶。“物力”一詞出現於漢代。《漢書·食貨志上》:“生之有時,而用之亡度,則物力之必屈。”物力,指物資,財力。宋金時,物力指民戶的負擔能力,以丁口和資產為衡量標準。宋代的物力,又稱“家業錢”、“家業貫陌”、“家力”、“家活”、“產業錢”,是五等版簿制下據以劃分戶等的各戶資產總值。
將各戶土地按肥瘠、面積折算成錢,稱田畝物力。將各戶之農具、家什、房舍、犬畜、樹藝以及飲食器用等折錢,稱浮財物力。南宋孝宗乾道五年 (1169年) 規定,除經營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貸船者外,其餘百姓不再以豬羊雜色估算浮財物力;貧民在外傭工求食,不計物力。政府按照各家物力總和劃分戶等,為應否服役及服役輕重的依據。每隔3年,據物力升降推排一次戶等,以便輪差職役。役錢、和買、均糴等亦多據物力高低科敷。金代,物力錢為雜征之一,即對田園、屋舍、車馬、樹藝及藏鏹等資財所征的稅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