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頭稅亦稱“牛具稅”。是金代向女真猛安謀克(女真族在氏族社會末期的部落聯盟組織,“猛安”為部落單位,“謀克”為氏族單位。) 徵收的田賦。牛具稅始征於太宗天會三年 (公元1125年) ,當時“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來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四年,詔內地諸路,每牛一具,賦粟五斗,為定製。” (《金史》 四) 後又改為三斗。牛具稅實際上就是金人所納的田賦,女真人原是遊牧民族, 重丁口、畜力,故進入中原從事農耕後,依然以丁口、牛力而不是田畝為課稅對象。金的田賦,女真人負擔遠輕於漢人。女真人耕牛1具,可以受田404畝,而僅輸田賦5斗,最多不過1石。漢人則畝輸夏秋稅就要5升3合。較女貞人稅負重數十倍。
金代徵收賦稅,不依田畝人口,而是以牛具(三頭)為單位。天會三年(1125年),規定每牛一具,納粟一石。後改為每牛一具,納粟五斗,又改為三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