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如學訴李秋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12月05日在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廣民初字第562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2月05日
- 審理法院: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民初字第562號
原告牛如學。
委託代理人任玉焱。
被告李秋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
負責人崔少波,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秀恩。
原告牛如學與被告李秋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公司(以下稱人保邯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李海亮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郭順元、人民陪審員龐聖平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如學及其委託代理人任玉焱和被告人保邯山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秀恩,被告李秋芸均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如學訴稱,2014年4月7日14時許,被告李秋芸駕駛冀D×××××小型轎車,沿309國道南線由西向東行駛到東張孟路段與原告牛如學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廣平縣公安交警大隊“廣公交認字(2014)第0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秋芸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後住院治療。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邯山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總計3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具體賠償項目為:醫療費5491元,誤工費24天×52元/天=1248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4天×50元/天=1200元,護理費24天×52元/天×2=2496元,營養費24天×20元/天=480元,安裝義齒費用1620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鑑定費755元,車損730元。
被告人保邯山公司口頭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無異議,原告存在掛床現象。鑑定費及檢查費我公司不承擔。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
被告李秋芸口頭辯稱,我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500元,應由保險公司返還。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7日14時許,被告李秋芸駕駛其本人所有的冀D×××××號小型轎車,沿309過道南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廣平縣東張孟村路段時,未確保全全與原告牛如學駕駛電動腳踏車由南向北過道路時發生碰撞,造成牛如學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廣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廣公交認字(2014)第0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秋芸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牛如學不負此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牛如學在廣平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加強營養。邯鄲物證司法鑑定中心邯物司鑒字(2014)法醫第140990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牛如學的義齒修復費用為5400元,更換周期為10年。
另查明,冀D09V27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邯山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限額為122000元,具體為(一)傷殘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200000元,不計免賠。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病例、醫療費單據、保險單複印件等證據在卷為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被侵權人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其合理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牛如學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到以下損失:醫療費5390.99元,誤工費24天×52元/天=1248元,護理費24天×52元/天×2=2496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4天×50元/天=1200元,營養費24天×15元/天=360元,安裝義齒費用5400×2=10800元,交通費200元(綜合本案治療人數及護理人數,治療的時間和地點,本院酌定為200元),鑑定費755元,車損酌定500元,以上總計22949.99元。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強制險範圍內賠償原告牛如學醫療費5390.99元,誤工費24天×52元/天=1248元,護理費24天×52元/天×2=2496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4天×50元/天=1200元,營養費24天×15元/天=360元,安裝義齒費用5400×2=10800元,交通費200元,鑑定費755元,車損酌定500元,以上總計22949.9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告李秋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500元。
三、賠償駁回原告牛如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鑑定費755元總計1305元,由原告負擔325元,由被告李秋芸負擔9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海亮
代理審判員郭順元
人民陪審員龐聖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王俊超
民事判決書
(2014)廣民初字第562號
原告牛如學。
委託代理人任玉焱。
被告李秋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
負責人崔少波,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秀恩。
原告牛如學與被告李秋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公司(以下稱人保邯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李海亮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郭順元、人民陪審員龐聖平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如學及其委託代理人任玉焱和被告人保邯山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秀恩,被告李秋芸均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如學訴稱,2014年4月7日14時許,被告李秋芸駕駛冀D×××××小型轎車,沿309國道南線由西向東行駛到東張孟路段與原告牛如學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廣平縣公安交警大隊“廣公交認字(2014)第0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秋芸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後住院治療。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邯山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總計3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具體賠償項目為:醫療費5491元,誤工費24天×52元/天=1248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4天×50元/天=1200元,護理費24天×52元/天×2=2496元,營養費24天×20元/天=480元,安裝義齒費用1620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鑑定費755元,車損730元。
被告人保邯山公司口頭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無異議,原告存在掛床現象。鑑定費及檢查費我公司不承擔。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
被告李秋芸口頭辯稱,我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500元,應由保險公司返還。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7日14時許,被告李秋芸駕駛其本人所有的冀D×××××號小型轎車,沿309過道南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廣平縣東張孟村路段時,未確保全全與原告牛如學駕駛電動腳踏車由南向北過道路時發生碰撞,造成牛如學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廣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廣公交認字(2014)第0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秋芸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牛如學不負此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牛如學在廣平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加強營養。邯鄲物證司法鑑定中心邯物司鑒字(2014)法醫第140990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牛如學的義齒修復費用為5400元,更換周期為10年。
另查明,冀D09V27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邯山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限額為122000元,具體為(一)傷殘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200000元,不計免賠。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病例、醫療費單據、保險單複印件等證據在卷為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被侵權人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其合理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牛如學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到以下損失:醫療費5390.99元,誤工費24天×52元/天=1248元,護理費24天×52元/天×2=2496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4天×50元/天=1200元,營養費24天×15元/天=360元,安裝義齒費用5400×2=10800元,交通費200元(綜合本案治療人數及護理人數,治療的時間和地點,本院酌定為200元),鑑定費755元,車損酌定500元,以上總計22949.99元。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強制險範圍內賠償原告牛如學醫療費5390.99元,誤工費24天×52元/天=1248元,護理費24天×52元/天×2=2496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4天×50元/天=1200元,營養費24天×15元/天=360元,安裝義齒費用5400×2=10800元,交通費200元,鑑定費755元,車損酌定500元,以上總計22949.9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告李秋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500元。
三、賠償駁回原告牛如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鑑定費755元總計1305元,由原告負擔325元,由被告李秋芸負擔9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海亮
代理審判員郭順元
人民陪審員龐聖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王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