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居民辦理收養登記由市或區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類型:辦事服務事項
-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 受理機關:市或區民政局
法律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辦理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歲;
5、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所需材料
(一)辦理收養登記所需材料: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以下證件、證明。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體檢表貼本人照片)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外,收養人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縣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縣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人自備單人照片2張,被收養人二寸照片2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合影二寸照片1張。
(二)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辦理程式
填表申請-->遞交證件、證明-->審查審批-->頒發《收養登記證》
辦理時限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公告期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收費標準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
(1)收養登記手續費20元;
(2)收養證工本費10元;
(3)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