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儈賴人錢物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牙儈賴人錢物案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涉及人物:顏文龍
- 處理者:太守
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有一商人顏文龍起訴牙人李四父子。經查,顏文龍為一商賈,不遠千里販貨物到本州,投托於李四父子,由其代為經營一些事務,由顏文龍付錢給李四父子作為報酬。顏文龍以為李四父子可以信賴,於是將銀、會也暫存在李家,並立約作為證據,自認為日後可以執該券取駿。不料李四父子全無信譽,竟欺瞞顏文龍,意欲將其財物據為己有。知府認為,“大凡術利,莫難於商賈,莫易於牙儈”。因為商人常常需奔走於道途之間,經常冒著風險,而牙儈卻總能安坐而取利;商人常需耗費數倍之本,卻只獲錐刀之利,常因算計不至,或因時月不對,虧折本錢,而作為牙人,則可不問商人獲利與否,牙錢的支付往往是“一定而不可減”。可見,牙人雖比商人少付艱辛,卻更易獲利。作為牙儈,本應公平其心,與人交易。而李四父子卻瞞欺商賈,而於知府問案時,又妄稱沒文字憑證,無理詭辯。欺瞞商賈本已有罪,又敢欺瞞太守。李四父子不過是牙人,而今竟欺瞞太守,可見以往被其欺者,不知幾人。據此知府酌情判決李四父子各杖一百,押出府界,並償還所欠顏文龍之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