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渡錢致人溺死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爭渡錢致人溺死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嚴四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四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某地湖邊有一渡口,周寅是管理人,由嚴四出力撐渡船。饒十四等人前來擺渡,嚴四索要渡錢,每人收取十七文,饒十四等人認為索價太高,只願給五文,嚴四因此心中頗為不滿。及至船已撐離湖岸,又與饒十四發生爭執,雙方竟於船上打起來,饒十四揮拳在先,嚴四反擊,打中饒十四面部,致使其落水而溺死。案發之後,提點刑獄司的檢法官進行調查,得知該渡口雖以周寅名義進行管理,但本案發生時周寅已經病故,該渡口僅由嚴四一人掌管,故而此案與周寅不再相關。嚴四收取渡錢十七文,確實過多,饒十四僅付五文,似並不為過。經勘驗,饒十四面有拳痕,他處並無傷痕,可見饒十四系溺水而死,起因於嚴四擊中其面部,嚴四雖無殺人之故意,但撐船之際決非爭鬧之時,河道之中更非覓錢之地,依法:“諸津渡人於深闊湍險之處,恐嚇乞取錢物者,以持杖竊盜論,不得財,杖一百;五貫,徒一年,配本城。”鑒於嚴四索取不過十七文,所得不過五文,姑且不以得財論處,但因饒十四之死起於嚴四索取錢財,故此比附得錢五貫,判決脊杖十二,刺配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