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粉塵環境分區

中國標準:爆炸性粉塵環境應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區:

一、1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環境;

二、11區: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

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1241):按釋放源出現爆炸性粉塵雲的可能性大小(即釋放源等級和粉塵狀態),確定危險區域的原則分區:

一、20區:正常操作時大量、經常或頻繁出現可燃性粉塵;

二、21區:正常操作時可能產生足以爆炸的足夠量的可燃性粉塵雲;

三、22區:可燃性粉塵可能不經常地產生,持續時間較短,可能出現可燃性粉塵層,並與空氣混合形成危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爆炸性粉塵環境分區
  • 分區依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
區域介紹
國標GB50085—92
國標GB17440—98
定義
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1241
定義
爆炸危險區域
10區
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的環境
分級區域
20區
正常操作時大量、經常或頻繁出現可燃性粉塵
11區
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
21區
正常操作時可能產生足以爆炸的足夠量的可燃性粉塵雲
22區
可燃性粉塵可能不經常地產生,持續時間較短,可能出現可燃性粉塵層,並與空氣混合形成危險。
非爆炸危險區域
正常情況或非正常情況都不能產生爆炸性粉塵的環境
非分級區域
可燃性粉塵不會出現並達到形成值得注意的爆炸性粉塵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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