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轉讓制度研究

營業轉讓制度研究是一篇民商法學專業的博士論文,作者是滕曉春,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業轉讓制度研究
  • 外文名: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enterprise transfer
  • 論文作者:滕曉春
  • 指導教師:趙旭東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商法 商業經營 產權轉讓
館藏號
D913.9

內容簡介

營業轉讓制度是商事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現代營業理論認為,商事營業資產是由一系列的單獨財產和事實關係構成的有機統一體,這個統一體並不等於各個單獨財產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具有整體性營運價值的有機體系。營業轉讓制度最根本的意義就在於,它能使營業作為一個整體在市場上繼續生存下去而非解體,因而能更好地使營業的持續經營原則得到體現和貫徹。這無論對轉讓人、受讓人還是對社會經濟來說,都是非常有益的。
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逐步確立,我國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漸趨深入,企業產權交易市場逐漸形成。營業轉讓作為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一種重要形式,已被廣泛地運用於中小型企業改革。但是,與此不相協調的是,我國關於營業轉讓方面的法制建設卻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營業轉讓實踐實際上一直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由此導致我國的營業轉讓實踐暴露出許多不規範、不合法的問題,因此引發的糾紛也層出不窮,成為司法實踐中急待解決的焦點問題。
在這種時代背景和法律環境之下,開展以營業轉讓為核心的基礎理論研究,進而推動我國在營業轉讓制度方面的相關立法,加強法律對營業轉讓實踐的規制和調整,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由於我國至今並沒有關於營業轉讓制度的專門性立法,理論研究也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和有效的開展,因此,本文的研究目標基本定位於營業轉讓制度的闡釋和構建上,即在梳理、分析、評價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營業轉讓制度的基礎上,通過比較和借鑑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司法成果以及理論研究成果,同時結合我國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實踐,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營業轉讓制度。
在具體的研究思路中,本文採取了“先基礎、後制度”的研究路徑,即首先對營業轉讓的基礎理論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再對營業轉讓中的特殊制度展開研究。體現在具體的篇章結構上,除導論和餘論部分外,本文的正論部分又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分為三章,主要就營業轉讓的客體——營業,進行法律上的界定;下篇分為四章,主要對營業轉讓中的特殊制度進行研究。 關於營業轉讓的客體即營業,本文重點分析了營業在不同語境中的涵義、主觀營業與客觀營業的分類、營業與企業的同質性、營業的有形構成要素和無形構成要素以及構成營業的可能要素和必備要素、營業的法律性質等。
本文研究認為,營業之所以可以作為客體進行轉讓,是因為營業是由一系列構成要素組成的特殊性財產。就營業的法律性質而言,營業具有功能整體性、相對獨立性、內容變動性和特殊財產性的基本屬性。就營業的構成要素而言,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形要素和無形要素,其中有形要素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如廠房、機械設備和商品等,無形要素則包括顧客群、債權債務、商號、智慧財產權以及創業年代、地理位置等有價值的事實關係。有形要素與無形要素基於共同的生產經營功能和目的而組織在一起,便構成了相對獨立的營業財產體。
營業的構成要素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進行分類,即必備要素和可能要素的劃分。不同的營業其經營規模和性質各不相同,因而其構成要素的成分和數量也通常不同。但各種營業都有一個共同的基本構成要素,即顧客群。顧客群不僅是指現實的顧客群,而且也包括潛在的顧客群。顧客群對於營業的重要意義不言自明,因為沒有顧客群,營業也就沒有生存的餘地和可能。因此,顧客群是各種營業唯一的共同必備構成要素,其他要素則都是可能的構成要素。 關於營業轉讓的特殊制度,本文首先對營業轉讓制度的基本價值進行了分析,而後將營業轉讓與企業合併、資產轉讓、公司併購、股權轉讓等相關制度進行了比較,最後,本文重點對營業轉讓制度中的三個核心制度進行了研究和探討。
本文研究認為,營業轉讓制度是商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體現了交易自由、交易效率以及企業營運價值維持的基本原則。與一般的商事買賣相比較,營業轉讓在客體、交易形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因此,除了適用契約法的一般規定外,營業轉讓還要受到特別法的調整。而營業轉讓契約的登記與公示制度、營業轉讓中的債權債務承繼制度以及競業禁止制度,是營業轉讓制度中的三個最重要、最核心、最特殊的具體制度。這幾個制度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在側重對營業轉讓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保護的同時,又兼顧了對社會交易秩序和整體利益的維護。營業轉讓契約的登記與公示制度是法律對營業轉讓進行特別調整的體現,其目的在於通過這一制度設計,加強對轉讓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轉讓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這一制度對債權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債權人對轉讓價款的優先支配和清償上。與此不同的是,營業轉讓中的債權債務承繼制度對債權人的保護,則是通過讓繼續使用原商號的受讓人也對原營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來實現的。這是一種對權利外觀的信賴保護。而營業轉讓中的競業禁止制度,則是側重了對營業受讓人的利益保護,旨在通過對轉讓人競業禁止義務的約定或強加,使受讓人不受轉讓人的不正當競爭,受讓人所期待的營業利益能夠得以實現。 本文的餘論部分主要是在正論的基礎上,從巨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對構建我國的營業轉讓制度進行探討和設計。
本文認為,構建我國具體的營業轉讓制度,應當在充分借鑑國外已有的立法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實踐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營業轉讓商事實踐,對我國的營業轉讓制度的具體內容作出安排和設計;而對於營業轉讓制度的巨觀立法體例問題,則要結合我國的民商事立法模式來進行考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