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行為所在地

營業行為所在地指企業單位或個人進行經營業務活動所在的地方。我國在50年代徵收營業稅時,規定稅款一般在營業行為所在地徵收。1951年稅務總局對營業行為所在地 的解釋主要是: 工礦生產部門與銷售部門同 在一地的,即以工礦所在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 其不在一地而經核准成立總分支機構的,則以銷售部門所在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

商業一般以營業單位所在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運貨到外地銷售的,以銷貨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運輸業以裝貨搭客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但有固定營業所並經核准領有證明者,則以機構所在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營造業以建築施工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進出口業,以國內結匯地為營業行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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