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經營者年薪制企業派駐審計員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實行經營者年薪制企業(以下簡稱年薪制企業)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實行年薪制企業派駐審計員(以下統稱駐廠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 駐廠員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審計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抽調人員組成。
第四條 市審計局負責駐廠員辦公室日常工作及駐廠員的管理。
第五條 駐廠員辦公室經費由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市審計局負責經費的收支管理。
第六條 駐廠員辦公室應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通報工作情況。
第七條 駐廠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並具有適應本職崗位所需的業務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八條 駐廠員負責對年薪制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審核。
第九條 駐廠員受市審計局管理,獨立履行職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條 駐廠員派駐期間不改變人事關係,其工資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一條市審計局負責駐廠員的日常和年度考核,對不稱職的人員應當進行撤換。
第十二條駐廠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年薪制企業有關經濟管理的會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但不發表意見;
(二)調閱與審計工作有關的年薪制企業資料;
(三)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年薪制企業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駐廠員不參與年薪制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不享受年薪制企業的福利待遇,不準在年薪制企業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駐廠員與年薪制企業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未迴避的,由市審計局責令其迴避。
第十五條 駐廠員執行公務時,年薪制企業及其負責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駐廠員的工作。
第十六條 駐廠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4日發布的《營口市經營者年薪制企業派駐審計員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營政發〔1999〕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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