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建築業社會保險統籌管理辦法

《營口市建築業社會保險統籌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建築業社會保險統籌管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和建築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業社會保險統籌管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和建築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樁基礎、構築物、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獨立土石方工程、商品砼、構配件製作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等建築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裝工程建築企業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管理,其所屬的建設企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建設保險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築業社會保險費和農民工工傷保險金的征繳、撥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地稅部門負責建築業企業個人養老保險金、企業養老保險金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計提標準,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積累的原則,根據建築工程投資額,社會保險費種和費率,物價水平,職工年平均人數等情況,由市規劃建設委造價部門在省建設廳造價部門的指導下確定。
第五條 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由建設單位直接向建設保險管理機構繳納。凡在本市從事建築活動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保險管理機構視窗辦理繳費手續並簽訂承諾書。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的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赴外埠施工的建築企業,當地實行社會保險統籌管理的,其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由當地保險統籌機構收取結算後直接返還企業。當地未實行社會保險統籌管理的,由建築企業直接向建設單位計取。
第七條 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現行建築安裝工程取費規定,計入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在標底報價中單獨列項,不參加招標競爭。征繳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產生的利息收入併入本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或者截留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建築業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建設保險管理機構收取的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給建築安裝企業(外埠來營施工的企業,由我市建設保險管理機構按照外埠計提標準撥付)。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每季度向企業撥付一次,年終決算,結餘部分轉入下一年。各市(縣)、區政府向建築安裝企業撥付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撥付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地區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並依法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築安裝企業。
(二)參加我市社會保險,並具有合法確認手續。
(三)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
(四)經建設保險管理機構登記。
(五)外埠在營承擔建設工程的建築企業應當具有入營施工備案手續。
第十條 建築安裝企業必須將建設保險管理機構撥付的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用於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
建設保險管理機構撥付的建築企業社會保險費,建築安裝企業應當建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 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按7:3的比例分為基本部分和調劑部分。基本部分返還建築安裝企業用於支付企業社會養老保險費用,調劑部分用於負擔較重的企業調劑使用。
調劑部分的使用由市建設保險管理機構提出方案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核,上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建設保險管理機構執行。
第十二條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建築安裝企業不予撥付建築業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收取,使用市財政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資金納入本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會計、審核、報告等管理制度。建設保險管理機構在撥付下季度社會保險費前,應當對上季度建築安裝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收據進行審核,手續不全的不予撥付。
第十五條 建築安裝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須經當地建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備案後,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建築安裝企業發生工傷、工亡事故的應向當地建設保險管理機構報案,經審核同意後,方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工傷、工亡待遇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建築業離、退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繳納或者少繳、欠繳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拒絕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建築安裝企業對已撥付的建築業社會保險費,不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各市(縣)、區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收繳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收或少收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收取,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建設保險管理機構收取的建築業社會保險基金情況,核定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建築業社會保險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印發的《營口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營政發〔1992〕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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