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籠紅產品標準

《燈籠紅產品標準》是2019年06月1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燈籠紅產品標準
  • 標準編號:T/TFHT C006—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6月13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6月13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內蒙古巴彥綠業實業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起草單位

內蒙古巴彥綠業實業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主要內容

3 技術要求
3.1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要求
果實外觀 果皮灰綠,皮薄肉厚、香脆爽甜
滋味、氣味 具有本品種應有的滋味和氣味.無異味
果面缺陷 無明顯果面缺陷(缺陷包括雹傷、日灼、病蟲斑及機械傷等)
成熟度 發育充分,成熟適度,具有適於市場或儲存要求的成熟度
3.2 農藥殘留限量
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同時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2 農藥殘留限量
單位為毫克每千克
項目 指標
毒死蜱 ≤0.015
啶蟲脒 ≤0.01
甲霜靈 ≤0.01
腈苯唑 ≤0.01
霜霉威 ≤0.01
戊唑醇 ≤0.01
烯醯嗎啉 -
啶醯菌胺 -
醚菌酯 -
氯氟氰菊酯 ≤0.01
噻蟲嗪 ≤0.01
多菌靈 ≤0.01
嘧菌酯 ≤0.01
3.3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可溶性固形物,% ≥9.0
總酸(以檸檬酸計),g/kg ≤2.0
鉛(以Pb計),mg/kg ≤0.1
鎘(以Cd計),mg/kg ≤0.05
4 檢測方法
4.1 感官
用目測法進行果實外觀、 成熟度、雹傷、日灼、病蟲斑及機械傷等感官項目的檢測,滋味和氣味採用口嘗和鼻嗅的方法進行檢測
4.2 理化檢測
可溶性固形物
按照NY/T 2637執行。
酸(以檸檬酸計)
按照GB/T 12456執行。
鉛的測定
按GB 5009.12執行。
鎘的測定
按GB 5009.15執行。
4.3 農藥殘留限量
毒死蜱、啶蟲脒、甲霜靈、腈苯唑、霜霉威、戊唑醇、烯醯嗎啉、啶醯菌胺、醚菌酯、噻蟲嗪、多菌靈
按照GB/T 20769執行。
氯氟氰菊酯
按照GB/T 5009.146執行。
嘧菌酯
按照NY/T 1453執行。
5 檢驗規則
申請的“天賦河套”燈籠紅香瓜產品應按照4.1-4.3所確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其他要求應符合NY/T 1055的規定。本標準規定的農藥殘留量檢測方法,如有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部文公告的檢測方法,且其檢出限和定量限能滿足限量值要求時,在檢測時可採用。
5.1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b)種植品種或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c)前後兩次抽檢結果差異較大。
5.2 交收檢驗
每批產品交收前都要進行交收檢驗。交收檢驗內容3.1檢驗內容,檢驗合格後方可交收。
5.3 組批規則
同產地、同時收購的加工用燈籠紅為一個檢驗批次。工廠交收以同產地、同車(包括掛車)的加工用燈籠紅做為一個檢驗批次。
5.4 結果判定
(a)檢測結果全部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包裝、標誌、標籤、淨含量等項目有2項(含2項)以上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有1項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樣對以上項目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其他何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b)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中對每個項目均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單項判定;對被檢產品應依據(a)的規定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綜合判定
5.5 復檢
當受檢方對產品檢驗結果發生異議時,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日開始復檢。
6 包裝
包裝容器應採用紙箱、塑膠箱、木箱進行分層包裝,應堅實、牢固、乾燥、清潔衛生,無不良氣味,對產品應具充分的保護性能。內外包裝材料及製備標記所用的印色與膠水應無毒性。
同一批貨物應包裝一致(有專門要求者除外),每一包裝件內應是同一產地、同一批採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規格、同等成熟度的燈籠紅。
包裝時切勿將樹葉、枝條、紙袋、塵土、石礫等雜物或污染物帶入容器,避免污染果實,影響外觀。
用於冷藏的燈籠紅,可根據冷庫的具體情況選擇採用適宜的貯藏容器,出庫後再按規定進行分級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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