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塔市國土資源局位於遼寧省遼陽市新運大街79-1號,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方面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燈塔市國土資源局
- 機構隸屬:燈塔市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國土資源工作
位置,主要職責,
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的具體管理辦法,經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鎮、街道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負責對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主管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信訪工作。
四、制訂和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及土地補償費的審定發放工作,確保全區耕地占補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具體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全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有償使用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土地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和批准後的跟蹤檢查工作。
八、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工作;培育和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勘查、監測和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抓好系統幹部職工的組織、思想、業務和作風建設。
十二、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鎮、街道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負責對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主管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信訪工作。
四、制訂和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及土地補償費的審定發放工作,確保全區耕地占補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具體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全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有償使用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土地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和批准後的跟蹤檢查工作。
八、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工作;培育和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勘查、監測和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抓好系統幹部職工的組織、思想、業務和作風建設。
十二、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