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燈具

《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燈具》是為規定除手提燈以外,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的電光源作為光源的可移式通用燈具的安全要求而制定的標準。

2008年12月31日,《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燈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2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燈具
  • 頒布時間:2008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
2008年12月31日,《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燈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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