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裕新,男,東莞市高埗鎮人,大專學歷,年齡約47歲,曾任東莞市房管局副局長(副處級)。2013年,熊裕新被市委組織部推薦擔任中堂鎮委副書記。同年3月18日,中堂鎮召開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熊裕新被選舉為中堂鎮鎮長。
2014年7月25日,中堂鎮召開全鎮幹部大會,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在會上宣布市委決定,同時,熊裕新不再擔任中堂鎮黨委委員、副書記和鎮長職務。
2016年9月18日,據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訊息: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院偵辦的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原副局長、中堂鎮原鎮長熊裕新受賄案進行一審判決,分別判處熊裕新15年、葉健偉10年、游肖娟12年有期徒刑。
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一審開庭
2011年初,時任東莞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東莞房管局)副局長的被告人熊裕新與被告人葉健偉共謀,由葉健偉承接一些需要辦理房產證但因手續不全無法辦理的單位自建房辦證業務,由被告人熊裕新在房管部門辦理,二人共同謀取利益。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游肖娟明知東莞市的15家公司的單位自建房因辦證手續不全等原因通過正常途徑無法辦理房產證,需要找房管部門的相關領導疏通關係,仍承接了上述辦證業務並交給被告人葉健偉辦理。被告人熊裕新、葉健偉偽造了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等證件後,由熊裕新通過各種方式向東莞房管局相關人員打招呼,違規為上述15家企業自建房辦理了房產證。在房產證辦理過程中,被告人游肖娟將從15家企業收取的費用以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給予被告人葉健偉人民幣17833040元。
被告人熊裕新、葉健偉無視國家法律,結夥利用被告人熊裕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游肖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特別嚴重,且屬用違法所得用於行賄,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在受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裕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葉健偉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健偉、游肖娟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
2016年7月26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熊裕新、葉健偉犯受賄罪、被告人游肖娟犯行賄罪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熊裕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葉健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游肖娟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一百五十萬元。同時,繼續追繳被告人熊裕新、葉健偉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7833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