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擊,男,苗族,1978年7月出生,貴州松桃人,大學文化程度,1996年6月參加工作,200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21年1月,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終審裁定,裁定撤銷原判,改判被告人熊擊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熊擊
- 民族:苗族
- 籍貫:貴州松桃
- 出生日期:1978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公開審理,一審判決,終審判決,
人物履歷
歷任西藏自治區仁布縣公安局工作員、原縣級銅仁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工人、松桃縣公安局民警、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民警、副科長、派出所所長、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
2017年6月,任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0年03月30日,據銅仁市紀委監委訊息,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熊擊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銅仁市紀委市監委指定管轄,接受松桃縣紀委縣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審理
2020年8月19日上午,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熊擊受賄案。熊擊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擊、李某某(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等人商議以每人出資10萬的形式與劉某某合夥經營某公司石阡項目部,劉某某承諾無論項目部經營狀況如何都不會讓熊擊、李某某等人虧本,後該項目部由劉某某獨自經營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劉某某個人出資成立石阡某公司。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熊擊明知劉某某是為感謝其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成立石阡項目部提供幫助,以及被告人與其領導李某某的特定關係、李某某在石阡項目部、石阡某公司經營中的爆炸物品審批、日常監管等方面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提供的關照,先後多次通過其妻子收受劉某某總計152萬元。
一審判決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熊擊利用其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42萬元。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熊擊自願認罪認罰,並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的量刑建議。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判處被告人熊擊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的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熊擊認為量刑過重不服該判決,提出抗訴。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則認為,一審判決未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且量刑畸輕,也提出抗訴。
終審判決
2021年1月,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終審裁定,裁定撤銷原判,改判被告人熊擊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銅仁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判決在未改變任何犯罪事實、未增加任何量刑情節的情況下,依法應當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而未採納,且未說明理由,直接判處被告人熊擊有期徒刑三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指導意見關於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且一審判決確屬量刑畸輕,遂決定支持抗訴。 據此,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終審裁定,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原審被告人熊擊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