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叛變(Incitement to mutiny)是一個在習慣法上使用的法律名詞。 基本介紹 中文名:煽惑叛變外文名:Incitement to mutiny簡稱:itm出自:《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條例》 是一個在習慣法上使用的法律名詞。根據《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條:任何人明知而企圖─(a) 勸誘英軍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女皇陛下效忠;或 (由1992年第54號第19條修訂;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修訂)(a) 勸誘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或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代替)(b) 煽惑上述任何人─(i) 作出叛變的作為或作出叛逆或叛變性質的作為;或(ii) 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797 c. 70 s. 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