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是以文字、圖書、演說或其他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是以文字、圖書、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的行為。所謂煽惑是指煽動誘惑。公然煽惑則是指在不特定人、多數人、特定的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實施煽動誘惑行為。(2)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煽動誘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的意圖而故意公然實施煽惑行為,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欠缺這一主觀上的不法要素,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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