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聯動政策始於2004年年底。當時國家規定,以不少於6個月為一個煤電價格聯動周期,若周期內平均煤價較前一個周期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便將相應調整電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電聯動
- 時間:於2004年年底
- 目的:相應調整電價
- 影響:電價上調了0.0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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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電聯動
第一次煤電聯動在2005年的5月,當時電價上調了0.0252元。而隨後2005年11月份雖然再次滿足了聯動條件,但卻並未有所動作。
時隔一年之後,第二輪煤電價格聯動終於在5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國家發改委5月1日公布的煤電價格聯動實施方案,全國銷售電價從5月1日起平均每度提高2.52分錢,旨在解決2004年6月以來煤炭價格上漲、部分電廠經營虧損以及取消超發電價等對電價的影響,這也超出了此前業界預測的每度漲1分或者1.6分的提價幅度。
2008年又連續實施了第3次和第4次煤電價格聯動。但2008年考慮CPI上漲、巨觀經濟調控等因素,煤電聯動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聯動不及時和聯動幅度不到位,致使電力企業出現經營困難、電力供應一度不足的局面,煤電聯動政策亟待完善。
意義
新一輪煤電聯動政策的塵埃落定,緩解了部分發電企業的成本壓力,同時引發了經濟學家、社會學家以及電力行業部分專家的一片質疑和擔憂。《經濟觀察報》的觀察員認為:“將提高電價的理由歸結為緩解電廠虧損壓力是不合理的。價格不應當成為政府調控企業利潤的工具,更不應當成為控制物價指數的工具。”煤電聯動政策的實施不僅有使電價“回歸計畫”的嫌疑,而且煤電價格螺旋形上升,有引發通貨膨脹的恐慌。煤電聯動的價值何在?按照“一分為二”的觀點,聯動有引發一系列副作用的可能,但更應該看到,在煤、電、油、運供求關係普遍緊張的大環境下,在煤炭價格完全市場化但電力價格正走向市場化的背景下,在探討如何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發展的大背景下,煤電聯動不失為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
煤電矛盾
說煤電聯動自然要從煤電矛盾說起。有相當一部分觀點認為:煤、電矛盾的深層次原因是“市場煤”和“計畫電”之間的矛盾,也就是說,煤炭先於電力實行市場化改革,才造成了煤、電價格之爭。 然而,事實上,電力體制改革是先於煤炭的。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電力行業就擁有了華能、五大區域電力集團公司和葛洲壩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等7個主體,當時煤炭行業還只有一個東北內蒙古煤炭集團公司。從2002年開始,電力工業開始進行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的改革,應當說中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趕上了世界電力市場化改革最先進的浪潮。世界上電力市場化的形態有兩種:一種是壟斷經營的電力市場,電力由政府來管制定價;另一種是在發電和售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發電電價和銷售電價由競爭決定,輸配電領域仍由政府管制定價,世界上部分國家或地區正在試驗中。由此看來,把電力壟斷市場的政府管制定價說成是“計畫電”,說煤、電之間的矛盾是“市場煤”和“計畫電”的矛盾和衝突,是不確切的。
電價市場化
有些人理想化地認為:“只要電價市場化了,電力競爭性市場建立起來了,不管煤炭怎么漲價,電價不僅可以不上漲,而且還有可能下降。”真的會是這樣嗎?根據資料統計:2001年至2005年,煤炭價格翻了兩番,水資源費、環保費用等紛紛上漲,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煤炭等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將持續高位運行,電能的總成本不會大幅削減,由於各類成本的上升上網電價只能跟著漲,終端電價自然水漲船高;若終端銷售電價不變,電網公司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對於已是高負債經營的電網公司來說,必將一破到底。從國際情況來看,在資源緊張的情況下,電價上升是不可避免的;從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作為資源性產品的電價上浮也是不可避免的。電力價格的市場化進程對於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以及與此相關的各個環節,都是一場嚴峻的考驗。在電力體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當前,非要靠競爭性電力市場來了結煤、電恩怨是不現實的。
當然,解決問題的根本還是要使電價完全市場化。中國煤炭運銷協會副理事長武承厚在接受採訪時說:“煤電價格聯動在電力行業未完全進入市場的條件下,只是一個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但同時他也承認,儘管煤電價格聯動有不足,可作為一種旨在反映市場變動、彌補市場不足的經濟政策,它的出台不失為是當前保證電煤穩定供應的一個手段,如果保障措施得力,對緩解電煤供應的緊張關係會有一定作用。
定價機制
煤電聯動是縮小煤電矛盾的一個過渡辦法,它只是一種價格定價機制,其創新之處在於由原先的單一制向兩部制轉變。通俗地說就是將電價分為統一電價和浮動電價。統一電價對任何發電企業都一樣,但浮動電價卻是以原料煤價格變動為依據,由政府核定。當煤炭價格上漲後,以煤炭為原料的電力價格相應上漲,但煤價上漲成本的一定比例必須由電力企業自行消化。
當前,電力價格市場化的呼聲高漲,但是,不論電力還是煤炭行業,都有相當一部分人傾向於國家繼續運用計畫手段對煤電價格進行調控。當然,二者的視角完全相反。
有電力人士認為,在電力行業改革沒有完成以前,政府必須發揮 “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對電煤價格進行調解,如果因為電廠缺煤導致大面積停電,整個工業體系會發生怎樣的動盪很難預料。
而有煤炭人士提出,既然電價沒有放開,就應該對電力行業實行計畫經濟的管理辦法,在煤炭漲價時允許電廠虧損,再由國家財政補貼,就像當年的煤炭行業一樣。“為什麼電力企業只能盈利不能虧損?”
應該承認,國家啟動的煤電價格二次聯動,對電力行業是一個很好的訊息。電力企業應該抓住這一次調整結構的最好時機,提高效率,淘汰落後,降低能耗,增強自身消耗一次能源價格上漲的因素,來提高自己的市場競爭力。同時,政府必須痛下培育市場的決心,打破壟斷,使電力體制改革儘快到位。從計畫走向市場必然要經歷一個過程,在此期間,要掃清煤炭、電力行業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體制性障礙。如果完全依賴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總是在不開放市場的前提下提高電價,則電力行業將永遠被鎖死在管理和技術改革低效率的路徑上。
政策
2012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國辦發〔2012〕57號檔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中第二條主要任務中提出: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繼續實施並不斷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周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同時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為10%。鑒於當前重點契約電煤與市場煤價格接近,此次電煤價格並軌後上網電價總體暫不作調整,對個別問題視情況個別解決。
這意味著,如果按期執行,電力企業可以每年調整一次上網電價,承擔煤價波動的風險也相應減少。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到10%,相當於電力企業承擔煤價波動的責任更少,由其他主體承擔的比例由70%升至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