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志願者協會

煙臺市志願者協會(Yantai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帶頭倡樹時代新風正氣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負責對全市各類志願服務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和管理。

基本介紹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煙臺市志願者協會(Yantai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帶頭倡樹時代新風正氣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負責對全市各類志願服務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和管理。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共青團煙臺市委的領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是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山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和煙臺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山東省青年志願服務規定》的要求,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市志願者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公民的整體素質,為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協會的宗旨是“服務社會,傳播文明”,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協會章程

煙臺市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煙臺市志願者協會(Yantai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帶頭倡樹時代新風正氣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負責對全市各類志願服務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和管理。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共青團煙臺市委的領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是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山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和煙臺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山東省青年志願服務規定》的要求,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市志願者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公民的整體素質,為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社會,傳播文明”,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第四條 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 倡導志願者的奉獻精神,培養公民的責任意識和服務能力,促進社會健康發展。
第七條 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環境保護、幫孤助殘、支教掃盲、搶險救災以及社會大型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志願服務。
第九條 規劃、組織全市志願者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促進志願者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條 對志願者進行招募、培訓、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開展與各地誌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 凡依法成立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的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凡年滿14周歲,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志願者,經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根據本協會的決議精神,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3、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4、向本協會推薦會員;5、可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6、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3、向本協會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5、單位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用本協會名義組織開展活動,須報經理事會秘書處批准。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定撤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機構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團市委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4、選舉理事會理事;
5、研究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卸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4、討論和決定協會年度工作方針、計畫和任務;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聘請協會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和名譽會員;
7、決定本協會機構設定,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8、審計和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9、表彰和獎勵在志願服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會員。10、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本協定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1、4、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2、檢查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提名副秘書長及協會其他專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秘書處主要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受理事會委託,秘書處對外可代表煙臺市志願者協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統一使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標誌。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捐助;
3、政府資助;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團市委審查同意,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程式,予以註銷。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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