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144號:《煙臺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煙臺市政府辦公室
發布令,辦法全文,
發布令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號
《煙臺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2月25日煙臺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飛
2020年3月12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安全運行和供水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煙臺市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移交、運行維護、安全防範以及水質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居民家庭計量水錶(含)至市政供水設施之間的供水管道(含管廊井內、地下車庫內及室外埋地鋪設等用水管道)、水池、水箱、壓力水容器、水泵、閥門、壓力調控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計量裝置、深度處理設備、水質和水壓監控設備、安防監控系統、通風排污系統及其用房等設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轄區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套用高效、環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行智慧型化管理,提高二次供水服務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制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居民用水需求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以及供水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建設,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二次供水工程,應當由公共供水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建設。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新建住宅小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統一併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公共供水單位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投資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內二次供水設施歸公共供水單位所有。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衛生規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要求;
(二)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綠化等其
他非飲用水設施混用;
(三)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有建築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噪音治理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四)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 10 米範圍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水箱周圍 2 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五)所用設備、材料、器具、儀表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並且符合衛生防疫以及生活飲用水標準需要。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設定流量、水壓、水質以及供用電線上監測裝置,滿足戶表智慧型化管理以及二次供水設施智慧型化建設要求;
(七)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配套建設監控系統以及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關鍵區域監控不留死角,設定防盜門窗、帶鎖板蓋、防護網等防範惡意破壞的實體防護設施,推行封閉管理模式;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或者公共供水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不符合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業主大會同意後,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有計畫地進行改造。改造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畫以及實施方案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公共供水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由建設單位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
經業主大會同意移交給公共供水單位的,由產權人或者原管理單位向公共供水單位提出移交申請,公共供水單位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規範組織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應當與公共供水單位簽訂資產轉移協定,辦理資產和設施檔案移交,並列入公共供水單位固定資產。其運行、維護和管理由公共供水單位負責。
在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公共供水單位管理以前,原設施管理單位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或者降低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
第十五條 公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所產生費用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逐步適度調整供水價格予以彌補。
供水價格調整前,其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由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公共供水單位收取費用的具體辦法。供水價格調整後,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在城鎮供水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供水價格調整辦法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城鎮供水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居民家庭計量水錶(不含)至用戶水龍頭之間管道、水錶間(井)管廊井、設備等,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公共供水單位可以接受委託提供服務。
公共供水單位對居民住宅小區內供水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物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發生供水突發事件,物業單位發現後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告知用戶,同時通知公共供水單位。
第十七條 城鎮供水、衛生、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二次供水工作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聯合檢查。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制定安全生產、衛生管理、治安保衛等管理制度,配備相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三)管理、維修、保養、更新二次供水設施;
(四)二次供水用戶的抄表、收費,處理二次供水服務質量問題;
(五)執行國家《城市供水行業反恐怖防範工作標準》,建立安全巡防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泵房、水箱(池)區域。安排專人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安全巡查,完善監控系統管理,監控信息應當保存 90 天以上;
(六)制定二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嚴格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當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衛生、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七)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和水質管理制度,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因計畫檢修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戶。
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圈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改造後,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沖洗、試壓、消毒,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衛生防護,定期對蓄水池、水箱等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於一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水質檢測,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要求。水質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並向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相應國家規範和標準要求。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組織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城鎮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非加壓供水,由總表計費的城市自然村、居民小區等供水申請、改造和移交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