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市信息化建設的推進,非銀行卡或其他非金融機構發行的積體電路卡(以下簡稱IC 卡)的套用越來越廣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積體電路卡管理的意見
- 適用地區:煙臺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對IC 卡生產發行和套用的統籌規劃和管理,規範市場和企業行為,現就我市IC 卡管理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意見內容
加強IC卡統一規劃管理
根據國家“金卡工程”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劃和《煙臺市信息化發展“十五”規劃》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鼓勵套用、互聯互通、一卡多用”的原則,我市擬將實施“市民卡”工程,內容主要包括社保、公共運輸、水、電等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市民卡”的發行,將有利於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資源的共享利用率,避免重複建設造成浪費,切實為市民提供更加優質方便的服務。為此,市政府確定,在“市民卡”工程實施之前,一般不再面向社會審批發行各類IC 卡。“市民卡”將從條件成熟的部門和單位開始發行,以前已發行的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IC 卡也要逐步納入“市民 卡”,在全市形成“一卡多用”的綜合服務平台,創造全社會廣泛套用IC 卡的健康環境。
嚴格IC卡審批發行工作程式
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如確需發行內部使用IC 卡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發卡計畫,並編制IC 卡發行可行性報告,經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方可發行。可行性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發行目的及範圍;發行的實施方式、時間;系統集成概況;發行成本測算;其他規定事項。國家或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行的IC 卡需要在我市發行的,由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逐步納入“市民卡”。
規範IC卡社會套用秩序,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已經發行IC 卡的部門和單位,在本通知下發一個月內要將有關情況報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方可繼續發行套用。經批准可繼續發行套用IC卡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IC 卡套用系統,為下步納入“市民卡”做好準備。 面向社會發行的IC 卡需要作廢處理的,發卡單位應當在決定作廢前三十日,到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作廢登記手續,並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發卡單位應當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不得因此損害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搞好IC卡生產、銷售和市場管理
凡在我市製造、銷售積體電路晶片、卡片及系統集成的企業,應持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IC 卡的發行價格,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定執行,發行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所發行IC 卡的質量。各級各部門套用IC 卡都要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晶片、卡片製造IC 卡。 對未經批准發行的IC 卡及相關產品,一律不準在本市範圍內生產、發行、使用,對偽造或利用IC 卡從事違法活動的,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IC卡工作組織領導機制
市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我市IC 卡生產、套用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我市IC 卡發展的總體規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產、發行和套用的政策、標準,指導各級各部門IC 卡的生產、發行和套用;組織協調對IC 卡及相關產品的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定期對我市IC 卡市場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市信息化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我市IC 卡發展的總體規劃,生產、發行、使用和管理IC 卡,推動IC 卡規範、健康發展,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