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小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黨委常委、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

焦小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黨委常委、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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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小平,男,漢族,1966年7月生,在職研究生,經濟學碩士、公共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中共黨員(2023年7月被開除黨籍)。曾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常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2023年12月,重慶市檢察機關依法對焦小平涉嫌受賄一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小平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6年7月
  • 學位:碩士
  • 學歷:研究生
人物履歷,擔任職務,人物著作,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撤銷委員,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9年起在財政部預算司、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世界銀行司、辦公廳、國際司等司局工作,後任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中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2022年6月,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常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擔任職務

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屆委員會委員,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2023年2月撤銷)

人物著作

焦小平編寫編譯出版了《新興市場PPP指南》、《PPP物有所值研究》、《PPP財政承諾管理》、《PPP項目會計核算案例》、《國外PPP案例選編》、《PPP項目開發案例——上海華電莘莊工業區燃氣熱電冷三聯供改造項目》、《碳博弈-國際競爭力與美國氣候政策》、《未來低碳技術》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規則》等書。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2月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常委、副司令員焦小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撤銷委員

2023年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十三屆三次主席會議召開。會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自治區政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授權主席會議對違紀違法政協委員及時作出處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撤銷焦小平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資格,提請自治區政協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追認。

免去職務

2023年3月1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訊息,免去焦小平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依法雙開

2023年7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黨委常委、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焦小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焦小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政治意識,違背新發展理念,干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實施;罔顧黨中央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要求,我行我素,支持特定關係人開發秦嶺地區小水電,破壞秦嶺生態;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走形變調,加劇政府隱性債務風險,製造金融安全隱患。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親屬謀取利益;違規收受股權、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兼職取酬,為親屬、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審批、債務重組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焦小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焦小平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3年8月1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訊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黨委常委、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焦小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焦小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黨委常委、副司令員,中國新建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焦小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審查起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焦小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焦小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焦小平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副處長級秘書,財政部國際司資金統計處正處長級幹部,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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