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民族宗教局

焦作市民族宗教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研究並提出全市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民族宗教局
  • 地點:焦作市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
(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全市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加強對全市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
(九)指導全市民族宗教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安全、信訪、財務、計生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
(二)民族科(清真食品管理科)。負責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組織推動民族法律、法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表彰活動;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研究擬訂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指導幫助少數民族搞好科技開發、科技利用和科技培訓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統計與分析。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各縣(市)區規範清真食品經營管理秩序;依法處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問題。
(三)宗教科(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相關全市性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相關宗教界人士的培訓;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依法管理宗教活動場所,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指導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
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辦對下列事項的許可審批:1.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2.宗教團體接受境外宗教捐贈的審查;3.成立市級宗教團體;4.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設立審核。

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含單列紀檢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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