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長質量獎

焦作市市長質量獎是焦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授予在焦作市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市長質量獎
評獎辦法,申報條件,評審標準,評審程式,獎勵及經費,

評獎辦法

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評選遵循企業自願、優中擇優、寧缺勿濫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度不超過3個。

申報條件

申報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焦作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性企業;
(二)具有先進的質量理念和明確的質量發展目標,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提供優質的產品服務;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前茅,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五) 獲得市、縣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三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需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評審標準

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審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評分標準總分為1000分,評分高於600分(含)的單位才具有申報資格。焦作市市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為保證焦作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不同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審會評審,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評審程式

每年度焦作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秘書處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報告。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家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評審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秘書處對初選通過的擬獎單位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兩周。經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簽署後,由焦作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告,向獲獎單位頒布市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

獎勵及經費

焦作市人民政府對獲得焦作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與獎勵。
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焦作市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是用於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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