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18單位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與市公安、教育、民政等17個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工作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18單位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 發布單位: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等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強姦、猥褻、故意傷害、殺害等事件時有發生,大部分作案手法較為隱蔽,加之未成年人認知水平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很容易被忽視,從而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較大傷害。為了讓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切實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工作,也為了更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該院聯合其他相關單位出台了《意見》。
《意見》指出,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機構、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強姦、猥褻、虐待、遺棄、暴力傷害,存在自殺、自殘、工傷,或因火災、交通事故、墜樓、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傷害、死亡的,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民政、教育、衛生主管行政機關報告備案,同時向檢察院通報情況,且不得瞞報、漏報、遲報。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先行為未成年人提供及時、有效、主動的行政干預或司法處置措施,必要時進行心理危機干預。
公安機關在接到有關侵害未成年人的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問明案件的初步情況,製作筆錄,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立案並通報同級檢察院。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社會高度關注或上級交辦、督辦等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派員提前介入偵查活動。
負有報告義務的民政、教育、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意見》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民政、教育、衛生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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