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是於2011年12月1日發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
- 發布時間 :2011年12月1日
章程通過,章程內容,
章程通過
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成立大會於12月1日在美麗都酒店召開。無錫市副市長吳建選、市政協副主席孫志亮以及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領導和部分資深物業服務企業經理人共同出席會議。
會上依次表決通過了《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物業管理協會理事單位名單和會費收費標準。新當選的市物業管理協會名譽會長房澤峰表示,協會將加強調查研究,搞好行業指導、強化服務意識,引導行業發展、加強合作交流,推廣先進經驗、加大行業維權,維護合法權益、注重宣傳報導,營造良好環境、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章程內容
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無錫物協”(英文譯名Wuxi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縮寫為WXPMA)。
第二條本會是由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專業人士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做好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經營行為,推廣行業先進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時反映廣大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研究行業理論,交流行業經驗,促進同行業交流,開展行業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江蘇省無錫市中山路270-8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貫徹落實本行業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發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
(二)制定並實施行業自律規範、監督執行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性監管,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統計,參與制定、修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和各類技術標準與規範,完善行業管理。對不符合技術標準與規範的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四)掌握行業發展的基本情況,收集整理國內外物業管理、市場信息和行業動態,開展行業調查和學術研究,組織參加國內外行業研討活動,為行業和社會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指導物業管理和相關涉及行業的工作,為會員的管理和發展提供多種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經驗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管理、技術、市場信息和行業動態,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組織參加國內外研討會,促進技術和學術交流;為會員及社會提供行業方面的諮詢、項目策劃、評估、代理招投標等服務;推廣先進技術,組織各類業務講座、培訓及再教育,為會員培訓管理、技術和服務方面的人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的正當行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七)建立行業專家人才庫,組織專家學者參加政府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蒐集、整理本行業最新科技動態和科研成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八)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有償服務;
(九)維護行業形象和整體利益;
(十)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須擁護遵守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及時交納會費的單位和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一)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等及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地方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組織。單位會員擔任副會長和副秘書長,須經會長辦公會審定個人資格,交理事會通過。
(二)個人會員:熱心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等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註冊物業管理師、專家、學者、行業資深人士或從事行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機構負責人;個人會員可經會長辦公會審定資格並由理事會通過擔任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
第八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會員資格: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損害本會和行業聲譽者;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
(三)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
(四)自動提出退會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5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並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七)審定年度財務計畫和收支決算報告;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部門)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本會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二)、(三)、(五)、(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協調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組),工作部(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設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秘書處協調下開展工作,其工作按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2/3以上人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會長因故不能擔任時,可由理事會授權委託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會長無法行使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
(一)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及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受會長委託的事務和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兼任會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故需終止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經無錫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