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新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無錫市新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新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發展戰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負責推進全區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建立並指導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的實施。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指導監督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白蟻防治工作。
(三)負責規範管理房地產市場。擬訂區域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租賃備案工作。
(四)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監督管理。推進全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區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工作。
(五)負責區域城市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負責城市重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地下管廊、裝配式建築在全區建設工程中的推廣套用。
(六)負責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參與鎮村布局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和方案會審。指導開展美麗宜居鄉村、特色田園鄉村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改造。
(七)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建設行業。擬訂區域建築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推進建築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負責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八)負責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制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指導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文明施工工作。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審核推薦市級、省級、國家級優質工程。
(九)負責全區地震監測及震災防禦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管理,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保護管理地震觀測設施和觀測環境。
(十)負責推進建設科技進步和建築節能減排。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轉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的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
(十一)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港口、航道等行業規劃。參與城市客運有關設施的規劃,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區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
(十四)負責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參與擬訂有關交通物流業政策和標準制定並監督實施。
(十五)負責全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除市級管轄權外的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意見,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十七)負責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參與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參與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信用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八)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承擔區交通戰備工作。
(十九)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水利發展政策規定。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要水利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區水域及其岸線利用、河湖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二十)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區域以及重大調水活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和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二十一)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對河湖和地下水實施監測。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二十二)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區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三)指導全區藍藻打撈處理與湖泛防控工作。編制太湖藍藻打撈與處置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藍藻水華、湖泛巡查監測、控制與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二十四)負責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區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二十五)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根據招標投標管理體制機制,具體負責區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二十七)指導監督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二十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圩區治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工作。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三十)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三十一)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監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三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域的水事矛盾糾紛。負責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水利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等行政審批工作。
(三十三)承擔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十四)負責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計畫。負責制定全區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督促貫徹實施。
(三十五)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方案,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計畫。組織全區人民防空演習演練。
(三十六)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和科學研究管理。監督、指導落實檢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
(三十七)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十八)負責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指導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人民防空志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報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十九)監督、檢查、指導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擬訂人民防空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人民防空執法工作。
(四十)負責區黨工委(區委)、區管委會(區政府)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十一)承擔全區城市排水、瓶裝液化氣管理、指導協調城市供水、燃氣的責任。
(四十二)起草城市排水、瓶裝液化氣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全區城市排水、瓶裝液化氣(燃氣)行業行政執法工作。參與開展全區城市排水、瓶裝液化氣(燃氣)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十三)承擔城市排水、瓶裝液化氣(燃氣)行業相關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求助服務熱線管理工作。
(四十四)編制城市排水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城市排水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城市燃氣年度建設工作;編制城市排水、瓶裝液化氣設施維護和大中修工程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城市排水專項經費計畫並負責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四十五)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與養護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四十六)承擔城市排水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職責。開展城市排水工程質量的稽查工作。依法對城市排水工程質量、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住宅區排水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四十七)推進城市排水行業科技進步工作。制定城市排水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開展城市排水行業科學技術研究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行業技術工作。
(四十八)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九)負責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民防空、地震等行業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十)完成區黨工委(區委)、區管委會(區政府)、軍分區、省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黃海清為新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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