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經2017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3月2日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無錫市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無錫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號
《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汪泉
2017年3月2日

辦法全文

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無錫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改造及其運行、維護和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戶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檢測檢驗系統、安防系統等設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飲水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建立二次供水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供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二次供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的供水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納入項目開發成本。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居民住宅現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並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與商業、消防等其他設施混用。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報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設計標準(包括水量和水壓)、供水方式、設備配置、節能措施、智慧型化控制等進行審查。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使用。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產權人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委託管理協定,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
二次供水設施在供水企業接受委託管理前,其運行維護由產權人負責。
第十一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及其運行維護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費由受益人承擔,納入物業公共設施設備運行電費。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實行統一計畫,屬地實施。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人民政府改造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議和二次供水設施實際狀況,擬定市二次供水設施年度改造計畫草案,經徵求意見後,形成市二次供水設施年度改造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二次供水設施年度改造計畫制定實施方案,並負責改造工程的項目立項、結算審計等工作,保障年度改造計畫的落實。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市二次供水設施年度改造計畫以及區實施方案,具體實施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工程。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和運行維護費用,由市、區人民政府和供水企業共同籌集,具體辦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五條 依法實施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以及改造工作,居民住宅用戶、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二次供水設施或者違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占用或者損壞二次供水設施;
(二)拆除、更改二次供水設施保護標誌;
(三)擅自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埋設線桿,從事挖坑取土、種植樹木等活動;
(四)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二次供水設施;
(五)擅自啟閉二次供水設施,或者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二次供水設施連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供水企業和產權人(以下簡稱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並定期體檢;
(三)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運行維護,保障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正常運行;
(四)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五)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並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二次供水水質,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情況和檢測水質結果記錄台賬並歸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活動需要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緊急搶修等特殊情況無法提前告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停水信息,並及時恢復正常供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
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查明情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處置。
第二十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對由供水企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設施清洗、消毒等情況;
(三)執行國家、省有關二次供水的管理規定及本辦法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後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新建、改造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未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或者未定期體檢;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情況和檢測水質結果記錄台賬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和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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