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操作規程

無錫市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加強廉政建設,規範送達審計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無錫市審計機關送達審計辦法》(錫審發[2007]23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送達審計操作規程,是指審計組實施送達審計時所遵循的規範和業務流程。
第三條所有實行送達審計的項目均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送達審計室。
第二章送達審計程式
第五條審計組應做好審前調查工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特點、會計核算方式、以往接受審計情況等方面,確定是否適合送達審計。對確定採取送達審計的項目,在編制審計方案時予以明確。
第六條實行送達審計,應在審計通知書中註明送達時間、地點和審計組聯繫電話(特殊情況例外),以及將對有關項目實施就地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送達審計通知書時,審計組應向被審計單位宣傳送達審計,取得對方的理解和支持,並要求被審計單位明確一名熟悉情況的同志作為送達審計聯絡員。
第八條送達審計資料應當履行交接手續。對被審計單位送來的審計資料,審計組應指定專人接收,並辦理資料交接手續。接收人對送達審計資料進行清點,與被審計單位填制的 “送達審計資料交接清單”核對無誤後,由交接雙方在清單上籤字。如有應說明事項在清單內或另紙註明。清單一式兩份,審計組和被審計單位各執一份。
第九條實施審計時,審計組定期與被審計單位保持聯繫。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發現有疑問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將問題匯總,定期與被審計單位溝通。
第十條審計過程中,發現資料不全或需延伸審核有關資料的,應要求被審計單位補充送達。
第十一條審計實施結束後,審計組應及時將送審資料歸還給被審計單位。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對資料進行清點核對,並當場在清單上籤字,註明歸還日期。
第十二條送達審計資料交接清單作為證明類資料列入審計項目檔案保管。
第十三條年度終了各單位、各部門將送達審計有關情況報送給市局法制處。
第三章工作聯繫
第十四條送達審計時,應與被計單位建立聯絡員定期聯繫制度。在實施階段開始時,審計組應與聯絡員協商,確定定期聯繫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五條對一般的需核實問題可以在電話中解釋清楚的,原則上應避免要求聯絡員上門,以減少對方負擔。
第十六條對電話中解釋不清楚的問題,審計人員應將問題記錄下來,待聯絡員上門時集中溝通。
第十七條對較為複雜且牽涉面較廣的事項,應通過召開專題協調會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有關事項需要就地審計或審核的,審計組應派出兩個以上的審計人員前往被審計單位進行。
第四章資料保管
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送達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帳戶情況和銀行對帳單;國家建設項目預、決算資料;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檢查後作出的處理決定;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以及相關法規檔案等。
第二十條送達審計資料接收後,審計組對送達審計資料的保管和保密負責。送達審計資料應妥善保管,嚴防資料丟失、損毀和被盜。
第二十一條送達審計資料平時應存放在指定位置,擺放整齊有序,用後及時歸位,嚴禁亂堆亂放。
第二十二條在實施送達審計時,遇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人員來訪時,應立即將資料收起後方可接待來客。不得泄露被審計單位秘密。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下班前,應對送達審計資料清點核對併入柜上鎖保管。不得將送達審計資料攜帶出辦公地點。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不得以出借、複印、摘錄、拍照等任何形式向局領導及法制覆核人員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二十五條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因工作需要要調回資料的,審計組應要求其出具資料調閱單。歸還時,審計組憑調閱單核對資料數量,無誤後由被審計單位抽回調閱單。
第二十六條當兩個以上的送達審計項目同時進行時,送審資料應按項目分開存放。嚴防不同單位資料混淆。
第二十七條因保管不慎造成送達審計資料丟失、被盜等情況的,審計組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直接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程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和《無錫市審計機關送達審計辦法》(錫審發[2007]2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各市(縣)、區審計局可參照執行本規程。
第三十條本規程解釋權屬無錫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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