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婚姻登記辦理指南

事項名稱,事項編碼,受理機關,申請材料,收費標準,法律依據,受理條件,

事項名稱

婚姻登記、撤銷、補證、出具證明

事項編碼

JS020000MZ-QT-0005

受理機關

市(縣)、區民政局

申請材料

結婚、離婚登記證
戶口簿
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雙方的戶口薄和身份證,照片(大2寸免冠雙人彩色合照,3張)可以自帶也可以在婚姻登記部門拍攝。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方面的實質要件:(一)雙方均無配偶;(二)雙方自願結婚;(三)男方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20周歲;(四)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五)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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