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責任主義

無過失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過失責任主義
  • 外文名:strict liability
  • 必要性: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
  • 論據:無過失責任論
  • 領域:特別法
無過失責任的必要性
近代民法為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原則上採用過失責任主義。但是,鐵路汽車,飛機等高速交通工具的發展以及礦業,電氣產業,石油化工等擁有危險設備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大企業的出現,產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體,同時,由於企業使用高度複雜的技術進行生產,所以要認定企業的過失存在技術上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堅持過失責任原則,事實上就是放棄了對受害者的救濟。因此,超越過失責任主義,承認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立法在逐漸增加。
無過失責任的論據
作為無過失責任論的根據,學者主張報償責任及危險責任的說法。前者指在獲取利益的過程中給他人帶來損害的人,必須從其利益中取出部分用以賠償損失的觀點,後者是指,製造某種危險的人必須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但是,普遍認為,上述任何一種說法都不能全面說明使用無過失責任主義的所有情況。
適用領域
在特別法領域中,如僱傭者的事故補償責任,礦難賠償責任,核事故責任等方面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另外,機動車駕駛責任雖然接近無過失責任,但實質上屬於一種中間責任。此外,在公害方面,無過失責任主義的適用尚在探討過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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